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55)


  2、备案类减免税(变化):

  (1)基本规定: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2)备案资料: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①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②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注意问题:

  1、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3、责任与处罚(变化):

  (1)责任: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2)处罚:

  ①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主要按《征管法》63条或64条处理) 

  ②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③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