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工作实际《管理办法》有以下几大特点:
(一)合理划分了减免税类型:
《管理办法》首次明确把减免税的类型划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由于我国各税种中都有数量不等的减免税规定,不同税种的减免税管理办法也不同。随着国家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的改革,取消了不少涉税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制订了一大批后续管理办法。因此在减免税方面,就存在需要审批和不需要审批的两种减免税,需要审批的减免税必须规范程序和权限;不需要审批的减免税也需要明确、统一管理办法。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根据相应的税法和税收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对整个企业的减免或某一经营项目的减免应认定为报批类;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对企业某项收入的减免或规定取消审批的应认定为备案类,如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所得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冷气技术企业减免税、外籍纳税人固定在一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等属于备案类的减免税,这类减免科具有普遍性,减免税的条件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了清晰界定,这类减免税取消审批后,既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伤负荷,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二)规范了审批手续,简化了程序:
划分备案和报批两种减免税的主要目的,是根据不同的类型制订不同的管理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主要变化有:备案类减免税不再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层层审批,只需要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备案即可,此举可大大减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提高了效率。问题将发生在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上,因为备案类减免税仅需要提出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看上去很简单,但其实隐含的风险很大,对于备案类减免税,备案时税务机关公需要按备案程序受理即可,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实质上符合减免税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虽然事先享受了减免税,但是否确实完全符合减免税的条件,需要经受税务机关事后的检查、调查确认。因此,纳税人更应该重视备案类减免税的办理,最好请专业机构认真细致地依据减免税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对本企业的情况进行审查,确信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后再进行备案,以免遭受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的损失。对于报批类减免税,过去需要纳税人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然后层层审批,新的规定是纳税人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减少了中间环节。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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