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的法律责任
2010年7月4日,应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邀请,本人参加了在北京主办的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给来自北京和全国多个省市区的300多名房地产估价师讲授了房地产估价风险有关内容,从估价风险分析、估价风险责任和估价风险控制等三个方面,全面讲述了估价师和估价机构风险有关内容,并回答了房地产评估技术、评估机构内部管理以及行业发展等相关问题。下面主要介绍价格评估的法律责任。
(一)刑法
1.“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第229条第1、2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刑法》第229条第3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3.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两罪的立案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标准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的立案标准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特征。
(1)违反市场经济运行的公平合理和市场规则,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起着干扰和破坏作用。
(2)一般都直接和严重地损害竞争者或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2.评估行业表现形式
(1)、贿赂或变相贿赂:银行抵押项目
(2)、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
(3)、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
(4)、串通投标。
3.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责任。
(1).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
(3).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合同法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定金责任
违约金责任
(四)税法
1.限期改正,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将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工商局吊销执照
3.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5偷税(对多次偷税、未作处理的,按累计数计算):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A、偷税1万元以下、或偷税额不到应纳税额10%的,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B、偷税1-10万元、且10%~30%的,或二次处罚又偷税的,3年以下徒刑,1~5倍罚金
C、偷税10万元以上、且大于30%的,3~7年徒刑,1~5倍罚金
6.虚假申报或不申报的法律责任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虚假申报的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7.不进行申报的不缴或少缴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部分50%~5倍罚款
8.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款的
a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部分50%~5倍罚款
b数额1~10万元,构成犯罪,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5倍罚金
c.10万元以上,3~7年徒刑,并处1~5倍罚金
(五)公司法
1.公司在法定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依法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5.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6.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7.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劳动合同法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商标法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七)、合伙企业法
1.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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