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激情到理性:律师的完美追求


《律界精英》点评之十三:

从激情到理性:律师的完美追求

文/刘桂明

     说起吕良彪律师,我当然非常了解。在我看来,他的确是一个非常有想法、有思路、有追求的律师。
     我了解他的经历。他是一个做过律师、做过法官、又做律师的人。做法官时曾官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室主任,足以让许多人羡慕与赞许。但他又毅然决然地放弃了这一切,主动选择了老本行——律师,主动选择了新的人生攻略驿站——北京。他来到北京后,得到了前辈法官与律师钱卫清的欣赏与提携,为此,他感铭于心。在卫清兄的安排下,我们得以相识而相知。
     我了解他的口才。律师是一个长于思维、善于表达的职业,他在这方面可谓得心应手、如鱼得水。他知道什么时候该说什么话,他知道怎样把话说好,他知道为什么要说别人没有说过的话。本书收录了他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不同会议上的演讲(其中有一些演讲或辩论还属于他完成我交给他的任务,尽管是任务,他也是依旧全身心投入),完全说明了他讲的能力、说的水平。无论是他的激情演讲,还是他的专业演讲,他始终追求一种境界,要么不说,要说就说好。我一直很欣赏美国前国务卿鲍威尔关于“如何说”的一番话:“着急的事,慢慢地说;大事要事,想清楚说;小事琐事,幽默地说;做不到的事,不随便说;伤人的事,坚决不说;没有的事,不要胡说;别人的事,谨慎地说;自己的事,坦诚直说;该做的事,做好再说;将来的事,到时再说。”良彪律师不一定知道这段“鲍氏妙语”,但他一定知道“如何说”对一个律师来说是如何重要。
     我了解他的表现。不管是当法官,还是做律师,他总是希望法律人之间能在一个共有平台上,平等地交流思想,自由地交换意见,互相学习,互相促进。专职从事律师职业后,他成了一个敢于表现、善于表现、勤于表现的律师。在我看来,如果说,表达是一个律师的基本功,那么,表现就应该是一个律师的发展力。仅有表达,没有表现,只能算是侃大山;仅有表现,而无表达,就可能是出风头。良彪在这方面处理得非常得体与和谐,所以,进京不到三年,他已经是圈内闻名、业内知名的律师了。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从来就未曾给过“表现”一词应有的地位和评价。所以,在国家机关,常常是不主张表现的。而对于律师职业,是需要表现的。没有表现,就无法让官方了解你,也无法让社会知道你,更无法让市场认可你。
     可以说,良彪今天的成绩,今天的知名度,显然是与他的经历、他的口才、他的表现有关的。良彪律师的经历,足以让我们了解到,我国法律人之间的职业互通是多么艰难;良彪律师的口才,又足以让我们感悟到,一位律师的口才与他的职业要求之间的协调平衡是多么重要;良彪律师的表现,也足以让我们体会到,在一个没有律师文化背景的社会,律师的表达与表现都是多么需要而必要。
     诚如作者良彪律师所言:“法治社会的律师应该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是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律师的执业权利与地位,是一个社会民主法治进程和人权保障最灵敏的晴雨表。”良彪这一番话,与其说是在对律师这个职业重新定位,还不如说是在为律师这个行业大声疾呼。
     笔者曾经在不同的场合多次说过这样一句话:“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因为,律师这个职业在中国没有传统文化背景,缺少制度文化基因。简言之,就是先天条件不足。所以,长期以来,官方有一些官员始终对律师存在误读,社会有一些方面一直对律师存有误会,市场有一些角落总是对律师存心误解。
     于是,只能靠后天弥补的律师业就需要不断地呼吁、不停地解释、不懈地抗争。
     更重要的是,要有职业的激情,要有专业的知性,要有执业的理性。良彪律师正是始终在以自己的“嘴力劳动”的激情与“笔力劳动”的理性,表达中国新一代律师的感性追求,表现中国新一辈律师的知性价值。
     从激情到理性,正是新世纪中国律师需要展现的完美追求。

 

附:记者采访报道

大成律师吕良彪

  “自由、独立、尊严、价值”是吕良彪一直追求的人生价值

文/本刊记者  张  驰

  “常怀感恩之心,常有自律之德,常备专业之能。”这是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良彪律师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法人》记者也不止一次在公开场合听他这样表达过,但究竟是什么意思,不得而知。本来想当面讨教,要么他在办案的途中,要么是我在采访的路上,总碰不上面。
  终于,借这一次采访吕良彪的机会,近距离地与他过了一下招。
  与演讲台上思维缜密,语言犀利的吕氏风格相比,坐在对面的他柔声细语,一股文人的气息扑面而来,不变的是说话时的那种激情,吕良彪曾经说过,做律师无论是成文,还是庭辩,一定要有激情!
  激情吕良彪
  吕良彪的这份激情来自他不服输的个性,对手越强他越能找到感觉。
  回到他当法官的那段时光,吕良彪对有些事还记忆犹新。
  在当法官期间,他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考试选拔,入选首期“中国法官访美WTO研修团”赴美学习访问。有一次,代表团访问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并受到隆重接待,委员会主席柯白先生在致欢迎辞时称自己曾任律师、教授、议员,却为始终没能当上法官深感遗憾。
  “今天能够一下见到这么多如此年轻的中国法官觉得很荣幸,也有些不可思议。”柯白先生那种美国式的优越感溢于言表,紧接着以长者的口吻说:“我接待过你们国家的领导人,今天接待你们这些年轻的法官(说到法官他耸耸肩),没有给你们配翻译你们听不懂是很正常的。”然后他表示,听不懂就要勇敢地举手提问,千万别不懂装懂。然后他接着说:“当年我在哈佛做教授的时候,就经常鼓励学生要勇敢地举手提问。”
  听到此话,吕良彪自然坐不住,他站起来以流利的英语回应说:“亲爱的教授先生,我们来美国后常听美国人引用亚里士多德的那句名言:‘同等事物不要区别对待,不同事物也不要同等对待’,据说这构成美国人公平的价值理念和WTO的哲学基础。我们虽然看起来年轻,但个个都是法官。我和我的同事们在没听清的时候,通常都是命令原告、被告或是证人重复他们陈述的内容的。所以亲爱的教授先生,您得耐心点,需要的时候我会给您命令的哟。”
  柯白先生顿感失言,笑着连声道歉。
  “我听出来柯白的言外之意,他有点小瞧我们了,但他没有想到碰到了对手,而且对手还还给了他一个下马威。”这段趣事在吕良彪回顾历史的时候经常被提起。
  当然,吕良彪的激情并不仅限于此。作为律师,在“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上,他作为主辩手,以辩论的方式探讨“提成制”对于中国律师业发展的深刻影响;在“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上,他从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上对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作了精彩的演讲,并指导北京律师辩论队与上海律师辩论队进行辩论;在“2007中国律师精英论坛”上,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律师的营销不仅包括律师个体和律师事务所的营销,更应该包括律师行业的整体营销,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中,律师应更好地作出贡献,使全社会都能感受到律师的品味与价值;“2008律师发展讲坛”上,他做了“金融风暴背景下律师与企业的良性互动”主题演讲,反映甚好!
  “听吕律师的演讲,像是在烤火,烤着、烤着你身上的激情就迸发出来了!”一位刚入行的律师朋友如此评价吕良彪。
  感性吕良彪
  1969年,吕良彪出于革命老区江西永修,父母是老革命,但却因历史冤案被下放到农村,家中五个孩子,吕良彪排行老小,但家庭并不因为他小而宠爱他。严父慈母,是他小时候对父母基本的评价。生活中,父亲寡言少语,但在教育孩子们学习知识的过程中,总会循循善诱并严格要求。多数情况下,他只用实际行动来表达对妻子、对儿女们的爱意以及对家庭的责任;而母亲是一个善良的女性,她总是为孩子们撑起一片天,她的怀抱是吕良彪的心灵依靠,每每回想起这温情的一幕,吕良彪的心里总有一种说不出的暖意!可惜母亲现在已经驾鹤西去,想她的时候,他仍然会落泪,常怀感恩之心,是吕良彪真实的生活感悟,在家庭这一层面,他要感谢父母、感谢哥哥、姐姐,感谢妻子、感谢女儿!
  细心的人会注意到吕良彪的律师—法官—律师的职业履历,从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毕业后,吕良彪开始做一名教师,随后下乡锻炼。
  1992年他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遂转行成为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1994年他又以全省第一名的成绩通过选拔考试,迈入了法院系统的大门,完成了从律师到法官的第一次职业转变,2002年,在法院已是功成的他,又一次完成了转身,怀揣着三千元人民币,直奔北京,开始了他第二次律师生涯,虽然经历了“京漂”的种种艰辛与无奈,但到北京重新做律师比吕良彪预想的要顺利得多。吕良彪将这归功于自己遇见了很多真诚、热心而无私地帮助他的人们。吕良彪曾在他的一篇文章里描述过他到北京后的状况:很幸运,很多大律师都在直接地帮助他,钱卫清、刘继、岳成、于宁、李大进------
  吕良彪尤其要感谢他的校友、兄长——《中国律师》原总编刘桂明先生,“没有他高屋建瓴的指点与督促,我吕良彪没有今天的成长,我也不会一步步进入现阶段中国律师表达与呐喊所能达到的最高端层面。”吕良彪内心始终对这一切充满感激与敬意。
  推己及人,当给青年律师作培训时,他会善意地提醒他们:要学会去感谢身边所有帮助过你的人!遇到自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有新律师加盟,他会尽可能地言传身授,把自己的从业心得与感悟提出来,供他们分享。
  在实际办案中,他给省长寄过律师函,告过国家保密局、巧妙地利用法律与法官“吵架”;在工作之外,他借助博客,对现阶段一些所谓的公益律师借一些事件炒作自己的做法很是不满,并提出劝诫,“这就是感性的吕良彪!”他的一位好朋友、律师坦言,做这些事需要一些勇气。
  知性吕良彪
  如果只是以感性的标签来评价他,未免偏颇,“做律师是需要一种激情,一种感性,但如果你缺乏理性的思考以及应对,寸步难行。”吕良彪提到了他经办过的“达娃之争”案,对“达能与娃哈哈纠纷”一案,吕良彪一直持续关注并做好了系统的案头。
  在第七届律师论坛上,他发表了题为《与狼共舞,我们准备好了吗?——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的专题演讲,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在他所主持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分论坛中,更是将达娃事件作为论坛研讨、对话的重点话题,邀请相关企业家、知名教授、媒体代表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优秀律师,深入研讨达娃之争,使人们从契约精神到中国民族产业的保护与国家经济安全的维护,从跨国公司职业化的舆论战略与对并购规则非善意的熟练运用,到国人对中国相关产业整体发展的反思,对中国经济在融入全球一体化过程中遭遇跨国公司强权时的心态与策略,都进行了深入的反思与讨论。
  机会是为有准备的人准备的!
  鉴于吕良彪对于达娃之争深刻的法律分析与独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智慧,娃哈哈职工开始关注并认可他所做的工作。最终,娃哈哈企业员工通过娃哈哈合资企业工会、职代会聘请吕良彪担任代理人,对合资企业两大股东间的纠纷进行调查研究,并代表职工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吕良彪组织律师对达娃之争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起草了《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娃哈哈合资企业职工分析了两大股东纷争的由来、商标使用权属问题、两大股东涉嫌同业竞争的情况、作为公司大股东的达能在中国的投资情况、两大股东间所引发的诉讼、仲裁的现状和未来以及达能对娃哈哈合资公司及宗庆后先生个人所采取的秘密监视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事态发展的动向,提出了解决法律问题的总体思路,以及以非法律方式解决问题的前提和方向。
  在法国总统萨科齐访华并主动与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沟通解决达娃法律争执之际,吕良彪针对“达娃之争”冷静地发表了自己的法律分析,并提出了双方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和基本思路。
  他呼吁合资企业工会、职代会敦促公司两大股东以公司利益为重,真正拿出诚意,协商解决纠纷。他同时指出了以非法律方式彻底解决问题的几个方面:其一,双方和解,在对一些问题进行调整后继续合作;其二,双方解散公司和平分手;其三,引进战略投资,一方退出。他同时建议娃哈哈企业在适当的时候上市,以彻底解决公司经营机制,加强监督制约。吕良彪的建议在各界引起强烈反响。
  吕良彪代表娃哈哈合资企业工会、职代会建设性的意见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中国政府也更加认真面对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和政府如何支持中国民族经济发展的重大课题。
  法律的策略、理性的分析、适时的表态、富于“杀伤力”的诉讼、战略投资者的引进、解决争议的谈判等等,吕良彪所作的努力,对于“达娃之争”的最终圆满解决,作出了一个中国法律人应有的贡献,体现出一个中国法律人的智慧、尊严与价值!  
  本文部分资料引自《走进中国大律师》一书

(原载法制日报《法人》杂志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