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

 

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本条款,是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的规定。此项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本法相关条款及其他行政部门法的意思重现。所有特别法、普通法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的规定,是依据根本性宪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补充规定的。

从本辞条开始,逐条讨论普通法和部门法关于土地补偿政策,并关注被征地人的权利与命运。

主题: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1.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通过、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进行第二次修正。其中,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大内容。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理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如果以上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偿费。但两项补偿费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规定均相当细致,但牧草地、林地和鱼塘等征地补偿费标准没有规定下来,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2.物权法规定的土地补偿政策

物权法规定的土地补偿政策,是包括对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用益物权人被征收土地一同并入补偿范围。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对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人”项目下的土地补偿政策,概括了补偿费、补助费的四大内容,以及社会保障等相关的权利。

物权法本条款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这是对于“土地用益物权人”项目下的土地补偿政策。所谓物权法规定的土地补偿政策,落脚点就在这里。

中国物权法与西方物权法的最大区别在于:

第一,土地物权确认不同。

中国物权法的农村土地物权违背了“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将一种物权搅混成二种物权,其实,该项物权实质上为土地用益物权。中国物权法的“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人”与“集体的土地用益物权人”是同步的物权等级。从法理上分析,“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虚拟的,然而,“集体的土地用益物权”却是真实的。说它“是同步的物权等级”,一是指,“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的土地用益物权”均为“集体的土地用益物权”;二是指“集体成员的土地所有权”与“集体成员的土地用益物权”均为“集体成员的土地用益物权”。

西方国家的合作化农庄和合作化农场算作私有制单位,不算公有制单位,唯有国家的农场才是公有制单位。民法(私法)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合作化农庄和合作化农场和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在这里,公有与私有区分开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用益物权区分开了。不过,对于农用土地的“专地专用原则”,中国与西方法制化国家的政策口径是基本一致的。

第二,转让土地与补偿机制不同。

中国的农村土地物权权属的两面性,决定了土地物权政策的两面性。几乎农村所有的征收、征用土地事件,均由地方政府主导,“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人”是不能作主的,广大“用益物权人”村民个人更是不能作主的。一亩耕地出售价格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村民所得往往不到一个零头。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才是最大的赢家。

西方国家私有的土地所有权人,其所有权也受到“公法”的诸多限制。不过,一切买卖土地的事件,土地所有权人占有主要地位,可以直接与房地产开发商讨价还价,可以将大部分土地收益据为己有。政府所作的事情,用征收不等额和高额地产税和暴利税来调节,用不动产购置税、遗产税来调节。私有的土地所有权人是地主、富农和其他的一些自耕农,不包括佃农即收益租赁型用益物权人。

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征地补偿政策各有千秋。因为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为均田制,趋向于平均主义的征地补偿政策,不存在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用益物权人征地补偿上的差异,可以从源头上部分地抑制分配制度方面的两极分化。但广大农民的补偿所得仍然非常偏低,难以避免失地几年以后的贫困问题。西方国家人为地将农民阶级分为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两大阶层,自耕农的权益远远大于非自耕农的权益。当土地买卖进行以后,自耕农可获得暴利,非自耕农所得无几,形成巨大的的反差。

近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政策,作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经验,增加了补偿项目,已经注意到将农民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挂钩,开始建立长效的社会保障机制。

农民阶级一直是弱势群体,他们的诉求是公平正义的诉求,广大公民也迫切盼望政府让利于民,让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更加阳光一些,让广大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得到的实惠更多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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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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