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许,是社会程序的一种方式


  

                             ——如果你购票不足,地铁会要求你补票;如果你超额购票,地铁却不退回差额。

                                    这样的制度合理吗?

记得上海地铁开始运营不久,曾经有一位读者写信给我,对地铁收费的具体操作提出问题。这位读者说,如果乘客使用的是一次性的乘车卡,那么刷卡出站的时候,如果乘客多坐了一站或几站,闸门会自动阻止乘客出站,要求乘客去补票。这当然没有问题。可是如果乘客超额购票了,系统却只是放行,并不提示尚有余款,更不安排退回余款。他自己就曾经故意买了四元的车票而坐了两元的车程,验证地铁并不退差。

他认为地铁公司这样做,确实有效地防止了乘客的机会主义,但“地铁公司本身就没有机会主义吗?”他觉得这样的制度很有点问题,觉得应该在出站时也设置退款提示。

为此,他说曾经从北大一位教授那里知道,制度经济学家在讨论人的行为时,有两个基本假定:一是经济人的假定,大家都关心自己的利益;二是人类行为的机会主义假定。他感到困惑的是:一、经济人仅仅是自然人吗?二、制度应该由谁来制定?制度的公平性由谁来保证?

的确,社会生活中的经济人,不必是自然人。具体在上述例子当中,地铁公司也是经济人。地铁关心是否足额收费,是经济人性质的一个表现。至于地铁只关心是否足额收费却不退差,就像广州的投币公车要求足额投币但是不设找零一样,是否公平,是否合理,要由社会程序来评判。你认为不公平,是有道理的,但是不少人不认为不公平,也很难说没有道理。

以投币公车“概不找零”为例,一个司机就把司乘的工作都包了,经济效率比较高。所实行的,是一种“接受或拒绝(take it or leave it)”的运营制度。“票价1元”或“票价2元”,是和“无人售票,自备零钱,概不找零”的操作方式联系在一起的一个完整的制度。公交公司采用的这种运营制度,体现现代社会的快节奏和高效率。面对这个制度,乘客有选择接受或拒绝的权利。如果接受,就要自备零钱,保证足额投币。这是明码实价的服务,法理依据充分。如果要求找零,不仅要倒退到一辆车需要两三个司乘人员,而且易滋纠纷。

其实,许多商业服务都有这种“接受或拒绝”的制度性质,只是我们并不觉得而已。比方说你去一家餐厅吃饭吧,哪怕这家餐厅可供选择的菜式很多,那几百个菜式,也只是供你接受或拒绝的。更加典型的,是除夕的“团年饭”大餐,根本就只提供688元、888元、1388元、1688元……这么六七个规范化大餐供顾客接受或拒绝。当然,在平常时候,少数餐厅为了促销,允许顾客以大约六成或者五成半的价格点半份菜,但一般也不会允许你点三分之一个菜或者七分之一个菜。看电影也是这样,若干部电影,供你接受或拒绝。

以上是我对广州等地公共汽车“足额投币、不设找零”的票务制度的基本看法,自然不能够完全移用于上海地铁的情况,因为地铁的票务系统和投币公车单个司机照料票务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地铁的票务系统非常先进,既然可以精确辨别购票不足的情况,也就不难精确辨别超额购票的情况。

因为地铁的票务系统非常先进,所以,如果“社会”认为地铁应该退还乘客偶尔超购的票款,地铁的票务系统是可以改造得做到这一点的。问题是这样做,多多少少总会增加地铁的运营成本。所以我们还需要设身处地为地铁想一想。两方面合起来,就有一个如何权衡和兼顾乘客权益和地铁利益的问题。总的来说,我不认为地铁的上述做法可以概括为机会主义。

是否公平是否合理,这种制度评价,有赖社会程序。但是我们要注意,“默许”也是社会程序的一种形式,虽然多数人还不意识这一点。绝大多数乘客事实上都认为,自己承担超额购票风险的代价相当轻微,从而对地铁的做法也就默许了,地铁的做法也就获得了正当性。

顺便说说,我非常欣赏这位读者买了四元的车票而坐了两元车程的实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