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过的案件——王某某工伤赔偿纠纷一案


办理过的案件——王某某工伤赔偿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19日王某某在替福州B储运有限公司开车拉货过程中发生车祸,后王某某就工伤赔偿事宜向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认定:福建A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福州B储运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形成了三方劳动关系。并依照相关法律对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等事项进行了赔偿。

2009年3月4日,福建A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福州B储运有限公司不服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王某某在无奈之下向律师寻求了帮助。

律师办理过程:

律师在接到案子后,对福建A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福州B储运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并在该起诉书中的相关的事实与理由,与福建A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福州B储运有限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提出的答辩事由进行了对比,发现基本理由是一样的 ,福建A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福州B储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只是想拖延时间和推卸责任。

基于此,律师参考了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该案已经做出的裁决书的内容提出了以下的代理意见:

一、关于工伤赔偿的数额问题

    关于这点,福建A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福州B储运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得出的其需要支付给王某某的医疗费为5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397.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6832.9元,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以上这些费用的计算与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榕劳仲决[2009]501号裁决书中所裁决的数额相同,对于以上数项数额的赔偿计算,王某某没有异议。

     二、关于福建A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福州B储运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11元的诉讼请求

    对于该项诉讼请求,王某某认为福建A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福州B储运有限公司的计算方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并且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说法。

    福建A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福州B储运有限公司以出院小结所记载的事项主观推断王某某医疗期限的做法是武断和不合理的,福建A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福州B储运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出了511的诉讼请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仅仅是告诉我们,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待遇问题,而并没有告诉我们应该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时间计算。

    王某某认为,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的第17条,《福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职工医疗期限的规定必须参照《福建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来确定其医疗终结时间。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福州劳动仲裁委已经在其裁决书中的清楚的载明了,根据《福建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颅底骨折一项伤情的医疗终结时间为2个月到6个月,而王某某除了颅底骨折一项伤情外,还有颅脑外伤,右额骨骨折等伤情,因此,其医疗期限以7个月进行计算是合理而合法的,而福建A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福州B储运有限公司提出的5天时间的医疗终结期限,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并且这种说法十分不负责任,有人人在身体2处骨折5天后,就治疗康复吗?

    三、关于福建A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福州B储运有限公司要求不支付被王某某经济补偿金的说法

    关于这点,王某某也不能认同,理由有两点:

    首先,福建A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福州B储运有限公司在起诉状声称要求王某某在2010年1月24日就恢复上班,然而一个身收两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的病人能在受伤后的5天内就恢复工作吗?根据《福建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王某某所收到的伤害至少能享受7个月的停工留薪期,而福建A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福州B储运有限公司王某某在停工留薪期间内不上班为理由,主张王某某违约,而不愿意支付给王某某经济补偿金的说法,显然是不合法,且不负责任的。

    其次,福建A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福州B储运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催告王某某多次,王某某仍不来上班,却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结合以上两点,代理人认为,王某某福建A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福州B储运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均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到底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鉴于王某某受伤需要治疗的期限较长,在其医疗终结时,其劳动合同的期限也仅剩下数日了,因此。代理人认为应该认定福建A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福州B储运有限公司王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结,福建A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福州B储运有限公司应依法支付给王某某3066.3元的经济补偿金。

    四、关于为王某某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福建A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福州B储运有限公司有义务为王某某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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