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是从事商业活动中常见於买卖双方议定的一种价金行为,在实务上由於约定的方式不同而概分为「明佣」与「暗佣」。 「明佣」係指双方明確的將佣金支付的比例或金额记载於合同价格条款中,而如果没有任何书面记录,仅是透过当事人间或其他方式的约定酬庸,即谓之为「暗佣」。
前述眾所周知的概念中,大陆台商企业还应进一步確知:在此,「折扣」是与「回扣」有別的。台商企业在大陆经营时,进行销售或购买商品时,可以用明示的方式给予相对方折扣,也可以付予中间仲介者佣金。企业於支付相对方的折扣、给付中间商的佣金,或收受折扣与佣金时,必须如实入帐。因为「佣金」与「折扣」是如实合法入帐的,不能或未合法入帐的就叫「回扣」!
在本篇中笔者將就大陆经营实务中佣金支出的 风险因应 与 如何合法作业 的两大方向予以探析:
PART I ── 风险的涉及 与对策
一、 佣金、回扣和商业贿赂的分野 :
「佣金」与「贿赂」两者间最大的区別是在「佣金」是支付给独立的第三方,而「贿赂」是在买卖间支付给另一方关係人。 根据大陆「反不正当竞爭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採用財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在商业活动中,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由甲方为乙方招揽媒撮业务,於成交后,由乙方支付一定之比例金额给予甲方的,方谓之为「佣金」支付;而於销售商品过程中在帐外暗中以实物、现金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的、具有一定货品比例价额者是指 「回扣」。 「佣金」与「贿赂」是给付形式上的差异,「佣金」与 「回扣」则是税务上的规范。
商业贿赂常显现於收贿的一方在曝光或经调查后,被找到行贿记录或供出了行贿的相对方。在调查实务上,也常见透过以劳务发票开立的时间和金额的真实性、合理性是否真实反映了商业事实真相来互查收付贿双方。
二、 大陆台资企业员工受贿也將担负刑责 :
在大陆身为私人企业员工取佣金、拿回扣的法律效果却大不同。虽然同样都是拿钱,然依照大陆法令规范,举凡不能明示入帐、公司未有明文规定者,私下索取回扣,就算不是公务员,也恐受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今年 7 月江苏省首度出现了外企员工因收取回扣而受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例。根据大陆媒体消息发布,江苏省无锡市一台资企业 32 岁方姓员工,为该独资电子企业工程部治具课课长,责治具之设计与外包模具之开发业务,苏州一模具厂为拓展业务於 2006 年 7 月与之洽谈,先擬以 10% 为酬庸,请方员採用向业务单位透露內部讯息,提供技术协助等方式进行帮忙,经数度於酒店、方员家中交涉,方员自认为这是帮助公司承接並发展本单位业务的订单,所以最后双方约定以进行业务的產品总价 5% 的现金当回扣,並於公司以外的地方支付给方员。该台商电子独资企业於今年 3 月接获举报,该公司方姓员工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人民幣逾 11 万元,在经企业內部掌握相关资料及方员坦承犯行后,负责人即携同方员至公安单位投案。这起案件后经无锡市锡山区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该方姓员工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没收財產 1 万元及受贿所得。这也是中国刑法罪名在最新修订后,江苏省以此罪名对外企工作人员定罪量刑的首例。
负责调查商业贿赂的部门除公安局外,工商局也常涉入案件的搜查。在大陆看待商业贿赂是严重的事,不论行贿他人或接受贿赂,也不管受贿者究属政府公务人员或一般企业之员工与否,一旦触法,一律都以刑责论处,台商企业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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