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公开“最牛公函”的来龙去脉
本报主笔 刘长杰
本周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新华社称,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有专家就此指出,这显示了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是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原则的重要举措。
执法办案是法院的第一要务,因此,这份3万多字的报告第一部分“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占据了报告的大部分篇幅。这其中不但有详实的数据,更有去年发生的典型案例,比如孙伟铭醉酒驾车案、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案等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个案。
有了首次发布的报告做参照,我们可以猜想赵作海案、文强案等近期发生的热点案件,应该也会写入今年的报告。随着赵作海的成功洗冤、文强的认罪伏法,这些案件开始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不过,有一个等待做出结论的案件,我们希望引起最高法院的注意,就是重庆养蛙农民付强索赔案。这一被网友冠名“史上最牛公函”的案件,至今仍然是一团迷雾。
2009年,付强的蛙场被划入了工业园区,等待开发。在补偿没谈好的情况下,施工者得到政府的允许放炮开山,大批蛙在炮声中死去。同年4月14日,付强将爆破公司告上重庆涪陵区法院,不过直到今年3月2日,涪陵区法院才做出一审判决。在此期间,法院先后5次开庭,都迟迟未判。今年6月,付强的委托律师因准备上诉到中级法院查阅卷宗时,发现了一份工业园区管委会发给涪陵区法院的公函,正是这份被网民称为“史上最牛公函”的现身,才揭开了“5次开庭而未判决”的秘密。
这份签发于2009年10月15日的公函措辞很强硬:“一审(法院)不应采信(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错误鉴定结论,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而一意孤行或者基于其他原因,硬要依据上述错误鉴定结论作出判决……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我们想: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管委会的这封具有完全行政效力的公函,公然践踏了宪法:它先是代替法院做出判决——“不应采信……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进而警告甚至威胁法院“一意孤行”的后果或致原告缠诉、上访;最后又以领导的身份表态——“我们想: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
更令人惊讶的是公函事件曝光后,管委会各个层面官员的强词夺理和理直气壮。公函来自管委会副主任刘生荣,身为分管征地拆迁和法律事务等工作的刘副主任认为,他组织人写公函,是代表管委会,“听不听是法院的事”,“我们只是表达政府意见而已,有何不可”?在这份“从门缝里捡到的”公函上,涪陵区法院副院长黄建全的批示是:“交承办人阅处”。在近一年的艰难诉讼期间,原告付强曾找到法院,法官称“园区和区政府干涉,不能下判”。而轮到该案承办法官严廷海回复时,他却不记得这份有领导“批示”公函的存在,至于是否影响了该案判决,他也不记得。
在多年的采访工作中,权利干预司法的端倪并不鲜见,但象涪陵区这样公然干预司法公正的事实堂而皇之地摆在桌面上的情况,实不多见。与此同时,本案政府和法院的相关当事人身上透出来的那种“朕即法律”的执法观,也让我们大开眼界。在涪陵区国土局副局长邓中亚的眼中,农民是“欲壑难填”,付强更是“道德有问题”,没有做人的基本良知。由于付强有犯罪前科,这位获得减刑提前出狱的蛙农,一直被当地政府官员称为“横霸一方的刁民”,“敲诈勒索政府”。
这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的新中国,我们一直孜孜以求“公平与正义”,并希望这块土地上的人们“活得有尊严”。一位公民“欲壑难填”的道德问题,应该交由公众去甄别;一个“刁民”横霸一方和敲诈勒索的事实,应该交由法律去判断;而围绕这份“史上最牛公函”的团团迷雾,却不能再拖,应该通过重庆法院之口,抢在案件终审之前,大白于天下,以此响应社会关切,体现司法公开,增强司法公信。
***此为发表于20100714时代商报三经论坛评论的原文,发表时http://epaper.lnd.com.cn/sdsb/20100714/index.htm略有删改。
尽快公开“最牛公函”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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