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无处遁形


  黄光裕被隔离调查,杜鹃被监视居住,夫妇二人现在已无自由身,其名下两家境外离岸公司16.55亿港元的资产又突遭冻结。

  8月6日晚间,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正式公告称,香港高等法院已经发出临时强制令,冻结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前董事局主席黄光裕、其妻杜鹃及旗下两家公司总额达16.55亿港元的相关资产。

  随后,香港高等法院宣布,已经正式向黄光裕夫妻及旗下两家公司发出传票,要求这四名被告在9月8日上午9点30分,接受香港高等法院的第一次聆讯。香港高等法院的一系列动作,源起于8月4日香港证监会对黄光裕的起诉。香港证监会认为,黄光裕及杜鹃策划了国美电器在2008年1月及2月进行股份回购的市场行动——这次,黄光裕用上市公司资金购买了本来由黄私人持有的国美电器股份,使黄得以套现,获利资金被用以偿还一笔24亿元的私人贷款。

  在内地彻查黄光裕之际,香港高等法院的“配合”大有互通有无的深意。不过,对于上市企业的监管,两方早有见于字面的约定。

  1993年6月19日,鉴于内地与香港的证券市场之间关系日趋密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北京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其目的是建立和促进两地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保护投资者和维持市场稳健操作。

  《备忘录》有主动提供信息的约定:如任何一方拥有可协助他方执行其监管职能的信息,则即使没有任何他方提出要求,拥有信息的一方也可主动自愿地提供或安排他人提供该信息。如提供信息方声明该信息系根据《监管合作备忘录》提供,则《监管合作备忘录》的条款将同样适用。

  《备忘录》自签署之后收效显著,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之间就内地企业在香港“借壳上市”及涉嫌进行内幕交易等数宗案件的成功合作、协调,就是通过互相主动提供信息而达成的。

  此前市场曾有担心,在黄光裕去年11月被带走后,内地司法系统应该已经控制了其在内地境内的相关资产。但黄光裕拥有多家海外离岸公司,且国美电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这部分境外资产,内地司法系统如何控制,这是一个难题。

  而此番香港证监会申诉要求冻结其资产,正是对这一担心的回应。

  当然,如果黄光裕案件继续推进,且涉及黄光裕人身权、自由权,香港高等法院依然“有法可依”。

  2004年6月,曾经的上海首富周正毅第一次入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其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虚报注册资本等罪名成立。2005年12月,香港区域法院裁定,“上海地产”前总经理毛玉萍(周正毅之妻)涉嫌串通“做市”、行骗中国银行以及妨碍司法公正三项罪名成立。两年后,2007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宣判周正毅行贿、虚开增值税发票等5项罪名成立,处以16年监禁。

  在那个同样重量级的案例中,内地和香港司法机关各自办案,并先后审判了周正毅和其妻毛玉萍。在内地审判周正毅之后,香港相关部门仍将其列在通缉之列。属于欧美法系的香港,大抵也会参照周正毅这一判决,做出宣判。

  前有周正毅,现有黄光裕,那些想借助在港资产逃避内地司法制裁的人,早晚会绝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