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优惠政策之交通运输


        营业税优惠政策之交通运输

        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可以扣除其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

  2、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税函[2005]202号)

  3、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货运企业承接运输业务后,与其他运输企业共同完成同一批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的运输劳务,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是指其他承运者在所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以及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基金。

  (苏地税一函[2006]3号)

  4、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5]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