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三类死罪别搞成为贪官们量身定制
杨于泽
刑法又要修改了,从去年开始进入密集调研期,今年年初形成初步意见,学界精英们提出废除3类死罪,包括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从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考虑不需要适用死刑的犯罪、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可以解决的犯罪。据《南方周末》报道,相关修改草案可能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光是从字面上看,废除3类死罪还是蛮有道理的,留着它们没有必要。很少适用死刑,这样的死罪当然废除算了;不需要适用死刑,通过立法技术调整可以不用死刑,当然也该将它们从死罪名单中除名。但是细看之下,3 类死罪其实是一种死罪的烟幕弹,拆除包装,原来只是要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
大家不妨细看:所谓“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说穿了不过是指传授犯罪方法罪,当年增加这个死罪事起伧猝,长期“备而不用”,形同虚设,废除不废除无关宏旨。而所谓“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可以解决的犯罪”,按照学界精英们的意思,是指“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实单一的此罪,也基本未曾适用过死刑,留之何用?废除这两种死罪,实际上是虚晃两枪,谈不上“司法改革”。
但不要以为学界精英三枪都是虚晃,他们于两枪虚晃中,暗藏着准备致命的一枪:所谓“从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考虑不需要适用死刑的犯罪”,学界精英是有特指的,那就是“部分经济犯罪”。“部分”的说法,叫人不知所云,但总的精神实质,无非是指贪污受贿不杀头。可以还包括赖昌星这样的大走私犯,按照学界们的想法,也应该享受此种待遇。
为什么要废除贪官、走私犯的死罪?按照学界精英们从废除三类死罪的层面给出的理由,“这么多死刑没有必要,对国际形象也没有好处”。但光是减少两三种死罪,对中国的国际形象就有好处了吗?况且学界精英们声称要废除三类死罪,有名有实不过一种。如果真的顾忌国际形象,干脆一体废除死刑好了,何必留一部分、单废一种,而且是为经济犯罪量身定做。
按照学界精英的解释,贪污受贿、走私之类同刑事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不算大。大多数贪污受贿犯罪,不杀人不放火,似乎相当“和平理性”。但在中国有那么多人没钱吃饭、没钱治病,继而导致无数悲剧,而贪污受贿者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之巨,难道两种现象之间就没有丝毫联系吗?贪污受贿数千万甚至上亿而不杀,而抢劫无论多少都可以“当场击毙”,这给人的印象就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个中公平正义何在?
学界精英呼吁贪官免死,已有多年,但遭到民意强烈反对。社会现实是,权力缺乏制约,贪污受贿动辄几千万,过亿元近几年也不稀罕。死刑,是对贪官仅有的威慑手段,通过威慑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制约腐败的目的,也给了老百姓正义未死的感觉。学界精英们要求废除贪官死刑,但废除贪官死刑之后如何制约权力,他们却想不出任何办法。
乍看起来,学界精英们“主题宏大”,他们在为人权鼓与呼。但为了谁的人权?表面上要废除三类死罪,其实是为贪官们量身定制,让他们从此心安理得。让经济犯罪的人铁定活着,让其他犯罪者冒死的危险,这就是学界精英们追求的人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