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被游街示众是每个公民的宪法权利


    

不被游街示众是每个公民的宪法权利


  近期,部分地区陆续出现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示众性惩罚,如张榜公布卖淫嫖娼人员的个人详细资料,甚至将卖淫“小姐”牵绳游街示众,或在闹市、工厂等公众场所,对盗窃、涉黑等犯罪嫌疑人举行“公捕大会”等现象。上述现象的相对集中出现,已经引发舆论的高度关注和几乎一致的批评。相信如果不出意外,随着社会舆论的持续关注,上述现象必然会受到来自上级机关的关注和制止。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这里,作为全称概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公民”,理当涵盖每个公民,并无例外。也就是说,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当然地享有受宪法保护的人格尊严,并不应受到来自包括公权力在内的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侮辱和剥夺。即使是那些被公众认定的“坏人”,或受到法律惩处的罪犯,在法定的惩罚之外,其人格尊严也不应再受到额外的羞辱和剥夺。

  上述的道理是如此简单明了,以至于对此类事件的批评,大多不过是对若干基本价值的反复申明。而当媒体、舆论不得不跟在反复出现的事件后面,一次次地复述这些基本价值的时候,竟至令人跌入疑惑和不解——如此明显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何以被某些地方的行政司法部门视为“利器”而屡禁不止?

  首先应该承认,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剥夺乃至公开羞辱“坏人”的人格,确实有着悠久的传统和民意基础,尤其是对从事卖淫嫖娼等“见不得人”的勾当的当事人,示众、羞辱,更被视为最解气也最有效的惩罚。广东东莞某基层派出所令涉嫌卖淫的“小姐”赤足、戴铐、牵绳游街,在某种程度上正是恢复了一种古老的传统。事实上,这样的传统也绝非中国所独有。“二战”之后,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公众,便将在战争中向德国侵略者出卖肉体的女性,视为民族的罪人和耻辱,施以各种公开的羞辱。然而,人类文明的进步,恰恰在于对人类基本价值观的张扬和坚守,和对各种有违基本人权的传统,做深刻的反思和不懈的斗争。事实上,那些曾经充满正义感的羞辱妓女的行为,很快就被法国社会当作惨痛的教训,转化为促进维护公民权利的动力。大家熟悉的意大利影片《西西里的美丽传说》,反映的就是意大利历史上那段不光彩的纪录,和一个艺术家为此所作的反思。而在今天的中国,和有违现代文明的文化传统,和以民意名义出现的落后观念作斗争,也是实现和维护公民宪法权利最重要的前提之一。

  此外,打击犯罪行为“有效性”,也常是各地行政司法机关坚持使用示众、公审形式的重要理由。湖南娄底某区政法委负责人就对记者称,对犯罪嫌疑人公开示众,是“最管用的方式”。对于肩负一方维稳重任的官员而言,“管用”往往是手段选择过程中的首选要素,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宪法权利,往往倒由于缺乏硬约束而被轻视甚至无视。然而,任何以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等宪法权利为代价而获得的“有效”,却往往同时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长治久安埋下了隐患。当更多的公民对宪法失去信仰,对宪法保护下的自身权利失去安全感的时候,他们也将对社会的安定失去信心。

  不被游街示众是每个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是各项宪法权利中最基本的一种。公众和舆论之所以对近期出现的一系列事件保持高度关注,既是出于朴素的道义同情,也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后的必然反应——如果连这项权利尚且无法保证,其他权利就更是奢谈。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公安部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一律禁止对卖淫嫖娼人员游街示众。但曾经高挂新浪新闻首页的消息很快被删,首先报道此事的报社记者,据称也正在承受巨大“问责”的压力。这番反复,不知是因为公安部不再打算制止游街示众,还是基层舍不得这桩“最管用”的手段,因而反弹太大,以致公安部不得不谨慎从事。无论如何,权力的根本属性,决定了它只有伤害公民权利的本能,却绝无维护公民权利的自觉。权力对权利的尊重和让步,从来只能来自于权利对权力的斗争。因此,不被游街示众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本来就无需也不可能依靠公安部门的行政指令予以保护。只有当公民不被游街示众的宪法权利,变成一种可诉的权利,公安机关强令公民游街示众的违宪行为可以受到法律追究时,不被游街示众才会成为每个公民真正的宪法权利,中国的公民社会和宪政制度,也才有可能。可叹这一天还十分遥远,对于那些即将被绑赴街头的“小姐”来说,目前能指望的上的,还只能是公安部的“通知”。她们所置身的,是与我们同一个社会、同一个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