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7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转让。”
本条款, 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流转方式的规定,也是对于物权法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方式的补充规定。
本辞条,主要讨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附带讨论入股和抵押的方式。至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同其他方式的比较,则另外行文。
主题: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非主流方式和补充形式。因为其客体是四荒地,不同于耕地、草地和林地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本村、组内部的权利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进行,取得一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为承包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对本村、组以外的权利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进行,取得二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为流转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在以上承包或者流转方式基础上,再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均称之为土地流转。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章的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四荒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经营。以此类推,“四荒地”的流转,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如果将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流转土地,看作共有财产分割的有效形式,如果将承包的土地看作是集体共有的土地,并且该项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按份共有的,那么,土地流转权人可以有权将自己占有的农用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
1.招标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招标,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是流转权人对于多个承包竞争人员进行甄别遴选的一种手段。投标人背靠背地以标书阐明竞标的条件、理由与承包价格,提供给招标人参考。招标人可从出价高位及参考其他条件中优选,以期收到相对满意的土地流转效果。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投标,称之为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投标,称之为邀请招标。
农村土地承包的招标,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一种公开的形式,一般以集体招标的一些形式出现,个人招标相对较少。总体上,农村土地承包的招标不如建筑物的招标红火,主要是因为投资回收期长和回报率难以确定所致。许多农村土地承包的招标,后来演变为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股份合作制。
如果是承包者个人招标,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招标完结,流转权人转让承包土地以后,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终止,转让人也不再享有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招标仅指四荒地的公开招标,但投标承包人并不仅仅局限于本经济组织内部的招标。
2.拍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拍卖,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是流转权人对于多个承包竞争人员进行甄别遴选和价格挑选的一种手段。流转权人通过委托拍卖行等中介方,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公开的竞价转让,并向价高者签署流转合约。
如果拍卖顺利,能够取得比招标更好的效果。但是,由于农用土地产权相对复杂,拍卖效果远远不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火爆,四荒地流拍的概率较高就是证明。尽管拍卖是最好的形式,但并不一定说明是最成功的形式。
拍卖的组织程序,与招标的组织程序是一样的。如果是承包者个人拍卖,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拍卖完结,流转权人转让承包土地以后,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终止,转让人也不再享有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拍卖仅指四荒地的公开拍卖,但竞买承包人并不仅仅局限于本经济组织内部的竞买。
3.公开协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公开协商,是较普遍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尤其是在一级承包制度中最为普遍。公开,也是公平合理的前奏,是村民民主自治管理和平等协商原则的体现。
土地使用权流转也要公开协商,是针对发包人和新承包人两个方面的权利人负责任的表现。土地流转权人无论是采取什么形式承包,首先要尊重本集体、发包人,与其一起探讨流转的可行性,以免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村民规约的事情发生,以免发生经济纠纷案的困扰。
土地流转权人的流转方式,目前还是以转包为主要形式,以向本村组家族人员转包为多见。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然而,流转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减免承包费。许多人家常年不种田,全家人外出打工赚钱,出于善心,免费或者象征收费的多起来。由此可见,一级承包过程中公开协商的为多见,二级承包过程中公开协商的较少见。
准确地说,公开协商,是通行的原则和通用的手段,是贯穿于各种土地流转形式之中的普遍要求,并不局限于四荒地的公开协商。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公开协商仅指四荒地的公开协商,但公开协商承包人并不仅仅局限于本经济组织内部的公开协商。
4.入股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四荒地”可以通过股份合作方式经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土地的,可以依法采取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入股是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是一种将承包人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的流转方式。对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农村地区和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农村,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适用于四荒地,也适用于耕地、草地、林地或者被征收、征用的农用土地,甚至于适用于建设用地。
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二项第七小项规定了“入股分红安置”的办法。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形式获取收益。
农民组织或者农民个人,无论是以四荒地或者耕地、草地、林地等承包地入股,或者其他土地入股,还是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者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均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要注意走民主的法律程序。由于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转变,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二是要注意遵守专地专用的政策。即使是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千万不要与开发商一道从事违章建筑。
三是要注意投资的风险。俗话说,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于虚拟经济体的入股是如此,于实体经济体入股也同样地具有不可预知性和风险性。农民家庭的收入本来就不高、余钱不多,如果投资不当,很容易导致家庭破产,走投无路。
四是要注意加强公开监督。农村撤销人民公社以后,组织涣散,人心浮动,有些农村干部以权谋私,占好股、占多股、占干股和多分红等腐化、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越是关系到村民长远的切身利益的事情,越是要注意加强民主的、公开的监督。
五是要注意保护妇女、现役和复员退伍军人和新入户村民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多次提出保护已婚、离婚、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没有将现役和复员退伍军人和新入户村民的合法权益列入其中,是为不足的地方。入股和分红,关系到这类弱势群体的长远的切身利益,必须以切实的措施来保障他们入股和分红的权益。其中,现役和复员退伍军人具有优先权和优抚权。
六是要注意内部优先的原则。尽管四荒地的入股是开放性、竞争性的,但是,在同等条件下,应当让本村、组的成员优先。毕竟本组织内部是个土地共有制的耦合体,毕竟内部人管内部人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和垂直化管理。
七是注意四荒地与抛荒地的区别。本条规定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和股份合作方式,是针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的流转方式,但不包括抛荒地的流转方式。四荒地是自然荒地,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和股份合作方式主要是针对这一类荒地。抛荒地,是人为的不耕作导致耕地的荒芜,这一类荒地只能通过转包、互换和转让等方式进行。
八是注意入股与散伙时的承包土地归还。承包方之间中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其他的注意事项,需要通过股份公司的章程、合约、土地共有制的法定条件和其他村规民约来规范入股和分红的各种行为,故不赘述。
5.抵押
本条款指的是农村经过承包的四荒地的抵押。荒地抵押的法锁仍为债权与债务的法锁,其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适用于物权法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本文仅作简要说明。
按照不动产抵押效力原则,荒地的抵押要经过承包合同生效和登记生效以后才能生效。荒地抵押物的生效,为债权债务的法锁,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原则。未经登记,不得抵押,或者即使抵押也不能生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规定,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除了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以外,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考量,因土地为村、组使用权共有制,荒地的抵押是村民自治的一件大事,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荒地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荒地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荒地抵押权人应当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荒地和提前清偿抵押债务。
荒地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的荒山。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荒地抵押期届满,双方的法定义务是:抵押人应当如期清偿完毕债务,抵押权人应当如期接受清偿完毕债务。抵押人故意拖延时间清偿债务,要承担违反合约的民事责任,赔偿抵押权人的损失。抵押权人故意拖延时间不接受抵押人清偿债务和故意不归还所抵押的承包土地,也要承担违反合约的民事责任,赔偿抵押人的损失。
荒地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应当向抵押人而不是第三人交回荒地承包权。
应当注意的是,四荒地的抵押,以及其他土地的抵押,都是双刃剑。其好处在于,可以解决土地使用权人融资的困难和燃眉之急。其不利之处在于,抵押土地确实存在产权和经济风险。如果抵押不慎,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有可能丧失土地使用权,甚至于得不偿失。
更有甚者,中国政府和有关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农村的土地经营权人,一窝蜂地抵押土地而大规模举债,正在走非洲、拉丁美洲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老路。那些国家,最后不得不被世界银行和跨国银行牵着鼻子走,导致国际大规模的圈地运动肆虐,导致国家主权债务日益加重,导致全世界几十亿人民成为债奴和地奴。所有这些,已经引起各国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们的密切关注。
台湾土地法规定,禁止将公私土地抵押、租赁给外国人,土地对外国人利用的闸门关得死死的。中国大陆应当向台湾地区学习,因为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福祉和国家主权的完整,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决不可以因一时的痛快而牺牲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牺牲子孙后代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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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3·统分结合的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4·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5·土地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6·耕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7·草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8·林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9·兼业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1·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2·土地流转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3·土地流转之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4·土地流转之专地专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5·土地流转之流转期定限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6·土地流转之择优录取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7·土地流转之集体优先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8·土地流转的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9·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的约束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0·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1·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论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2·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3·承包地收回的特殊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4·宪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6·部门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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