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沈阳市27名有丰富经验的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被聘任为8家省级医院和18家市级医院及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的安保工作副院长,指导医院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据2010年7月4日《中国青年报》)
我不知道公安部对警力调用有什么具体规定,但我认为,聘任警察当副院长打击“医闹”不是个好办法。
笔者注意到,社会舆论对于辽宁27家省市级医院聘任警察当副院长打击“医闹”的做法普遍关注,说法大相径庭,褒贬不一。沈阳市卫生局、公安局称,此举将进一步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感,达到医疗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医院及周边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医疗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医院内部医患纠纷明显减少的良好效果,为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是啊,谁人不夸自己的孩子好,自己的家伙妙呢?
而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所长张思宁对此表示质疑。她认为,警察给医院当“保镖”的做法应慎重考虑。警察进入医院领导层,他们是代表公安部门行使执法权还是为医院代言?拥有了副院长和警察双重身份之后,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其身份首先是警察还是副院长?他们在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时,会不会倾向于维护医院的利益,如何保证执法公正?
张副所长的担忧不无道理,聘任警察当副院长打击“医闹”值得商榷。其实,医院整治“医闹”如确实需要警力配合,完全可以采取向医院派驻警员或建立警务室和警务联系点的办法,根本不必用副院长的行头来妆扮警察和包装动用警力的意图,这点小聪明也恐怕难以吓阻“医闹”。毕竟,在社会政治民主日益发展进步的今天,老百姓可不是靠公权力“吓虎”才循规蹈矩的。
聘任警察当副院长打击“医闹”,与人民警察的使命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医闹”是指患方在与医院发生纠纷后,以维护自己权益为由而实施之非正常的、非理性的、甚至是过激的、极端的行为。至于干预制止“医闹”行为到底需不需要警力配合,关键是要看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没有对他人的权利构成侵犯。通常情况下,对于一般的“医闹”行为,应由医疗行政部门、医院及其保卫部门来自行解决,警力最好不宜轻易先行介入,应依据事态发展而定。
聘任警察当副院长打击“医闹”,涉嫌警力与医院管理联姻。“医闹”只是医院经营中出现的一个怪胎,与经济利益紧密相联,理应由医院依据自身的智慧和能力妥善解决,警察不便轻易染指。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款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这表明,警察作为国家机器,代表着国家意志,掌握着民众赋予的特殊执法权。公共权力的公正性,体现在服务于广大社会民众的实践之中,所以警察不能充当医院管理的“保镖”,以防止与经营行为说不清道不白。尽管挂职警察“不占职数、不拿待遇”(真正做到很难),但其毕竟拥有副院长的头衔,占着茅坑不屙屎,还要他干什么?而警察一旦履行职责,屁股难免不坐到医院一方,“在履职的过程中要保持中立,做好医患之间沟通的桥梁,妥善处理双方的关系”,这恐怕也很难兑现,患者的利益必将受到损害。
聘任警察当副院长打击“医闹”,容易激化医患矛盾。执法权力与医疗秩序管理联姻,尤如医生给病人服用的镇痛剂,只能缓解暂时的疼痛,而除不掉病根。由于警察的介入和警察的职业冷漠症使然,不仅会“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反而会引起患方的反感情绪,有可能激发医患矛盾,适得其反。如同医生对患者疼痛病死麻木一样,“警察的眼里没有好人”,更不要说如今警察在群众中形象太差。聘任警察当副院长来打击“医闹”,难有医治心病之策,恐怕多是“整束坏人”之术。在瓮安事件中,三次出面与李树芬亲属协商处理尸体的警察们,对李树芬的亲人除了强迫命令、大声喝斥,就是威胁恐吓,根本就没有一点安慰与协商的意思,受害者家属俨然就是犯人,结果导致事态不断恶化升级,最终酿成悲剧。
“医闹”的不断出现,确实暴露出我国在当前确实存在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卫生行政、行业协会对医疗行业的管理疏漏缺位,患者法制观念淡薄,医务人员、医院律己不严,行业保护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等突出问题。“医闹”的滋生、蔓延,尤其是“职业医闹”的出现,从表面上看,损害了医生、医院的利益,其实最大受害者还是社会民众。而警察随意参与其中,不仅会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也会削弱政府的公信力。
解系终需系铃人。谁的孩子谁来抱,谁的问题谁解决。打击“医闹”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而最为关键的是,提高医院自身服务水平,积极改善医患关系。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各种制度机制,共同建立医患之间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帮助的和谐关系,确保医患双方责权利的真正对等,那“医闹”还会有生存的市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