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方都市报刊登了张翔律师和深圳市人大代表黄亚英有关裁判文书上网的信件,引发了热烈讨论,我对法律文书上网表示支持。
裁判文书为什么要上网?我想这个道理很简单:法院是人民法院,法院的运作经费全部来源于人民缴纳的税款。因此,人民有权了解法院审判活动的内容。这是人民的权利,而公开是法院的义务。裁判文书上网,是一项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的很好的措施。互联网为法院和人民创造了一个很好的沟通平台,人民法院应该积极有效地来利用这个平台。常言道:了解才能理解,理解才能消除误解。裁判文书上网就是为了让公众更多地了解法院内在的工作,促进法院工作的精益求精,彰显法律的神圣、公正与理性。这也正是裁判文书上网的重要意义所在。
目前,北京、上海、河南等地都纷纷实施了裁判文书上网,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积极推动这项改革,裁判文书上网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大势所趋。
裁判文书上网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诸如技术问题,人手问题等,但决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制度成本而忽视了制度的价值。如果我们在大力支持裁判文书上网时能够注意到权力界限,那么我们就可以很好地实现裁判文书上网所带来的巨大益处。
作为法律人,我们所提出的每一个想法亦或是观点,都应是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而非人云亦云。
倡导裁判文书上网是有理论和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我国审判公开原则的宪法依据。我认为审判公开包括了裁判文书的公开,也就是说不仅要将裁判文书的结论以公开的形式宣布,还要将其内容也公开。
除宪法外,我国的程序法也都将审判公开作为一项最基本的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给予了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宪法》以及相关程序法都对审判公开原则作出了规定,对裁判文书公开虽未明确规定,但始终无法否认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对审判公开原则的精神的体现。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提及裁判文书上网,事实上,在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意见中已经出现了它的身影。
例如,《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规定,要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要求提高司法的透明度,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建立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案件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从最高院的发文来看,判决文书上网早已在推行中了,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以及执行案件信息。事实上,很多地区的法院已经施行了,还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北京市中院、上海市中院、成都中院、河南省法院等都已在网上公开了裁判文书。
其中最典型的法院是河南省法院系统和成都市高新区法院。2008年10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2009年6月30日,河南省19个中级人民法院的11785份裁判文书上网;2009年年底前,河南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将全部上网。河南高院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如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包括死刑案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以外,其他的都要上网。成都市高新区法院规定,除了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能公开的案件外,其余所有案件的裁判文书都能够在网上查询。而从2009年8月10日起,成都市高新区法院的当事人一旦立案,网上就能够显示案号、案由、承办法官及其电话号码,法院确定开庭时间之后,会立即在“开庭公告”一栏中公布。网页上“裁判文书”栏目的下方有“证据”和“庭审视频”两个链接,当事人向法院递交了哪些证据,法院的庭审现场是什么样的,老百姓都能尽收眼底。关于上传裁判文书,是否侵犯了当事人双方或者是被告人的隐私?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内部经过多次激烈讨论后,最终还是决定将裁判文书上网。理由是:裁判文书公布在网上,是法院向社会公开的另外一种方式,这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都不愿意公布裁判文书,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如经审查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不公布。
如此一来,通过裁判文书上网这样一种措施,每一份裁判文书从制作到审签到最后上网,无疑都要经过认真、仔细和反复修改、校对。裁判文书的质量自然能得到了有效高质地保障,与此同时还能有效地促使法官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增强责任意识,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当然,社会舆论的冲击是少不了的。法院本来就应在监督批评下工作,把舆论的压力转化为工作的动力,作出有说服力的裁判文书。这样,“人情案”、“金钱案”等也都会渐行渐远,“阳光审判”已经在不远处向我们招手了。此外,高质的裁判文书也不失为一份生动活泼、趣味十足的法制教育材料,上网公开方便了大众查阅以及学习。
其实,公开就是一种态度,这个态度很重要。很多时候公众要的就是这种态度,这种可信度。
现在,北京、上海、河南等地都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实践,同时还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而深圳在这块却几乎还是零的空白。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深圳的司法改革本应走在前列,可如今不仅没在前面还慢了好几拍。深圳司法改革呼唤已经很久了,但深圳的司法现状与人民的期望还相差甚远,是该作出大胆改革的时候了。
期待年轻、美丽的深圳能够早日让阳光普照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阳光审判”离我们近一点,再近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