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欧洲还是中国,早期的社会福利都来自于自发的人道济贫救急活动。1883年,德国宰相俾斯麦颁布了《疾病保险法》,这个法律被认为是现代社会福利制度产生的标志。自此,政府和公民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对等义务关系:政府强制要求所有公民缴税,并参加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险;另一方面,政府利用财政资源向公民提供医疗、教育、养老、住房、失业保障等福利。福利逐渐成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权,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受。通俗点说就是既然羊毛出在羊身上,羊就要享受幸福生活。
今天,福利权(又称社会保障权)被国际社会普遍确认为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948年12月1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福利权不属于公民生命、自由、财产在内的第一性的权利,却涉及到公民与政府权责是否合理以及再分配是否正义的问题。
中国从上世纪50年代也建立起现代国家福利体系,但它却存在着严重缺陷:首先是城乡差别下的公民歧视,社会福利仅用于城市公民;其次,享受福利的公民等同于被国家终身雇佣,完全丧失自主选择权利;第三、国家给城市公民提供各项福利是建立在抑制劳动力工资水平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公民以低收入换来福利待遇。到上世纪80年代,由于福利供应效率低下,再加上国家雇员超编和老龄化问题,国家福利支出大幅增加,政府被迫进行福利改革。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国有企业社会福利责任降低了,政府财政负担减少了,尽管或许提高了效率,但却没有根本改变社会福利的不公平状况,反而使得社会福利的覆盖面缩小了,享受福利待遇的人群更加集中,进而扩大了社会贫富、城乡收入的差距。政府这种甩包袱的行为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导致了今天中国社会福利的诸多畸形,说白了就是只刮毛,不养羊。
高税收下的差异
正如我在《在高税收和低福利的通道上还能走多久》中指出的,当前,中国这样一个高税收的国家并没有给民众带来高福利,而是低福利。究其原因在于政府与民争利,通过权力的不对等博弈,把本属于普通民众的福利,用在了特权阶层的不正当用途上。据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反腐败国际组织——“透明国际”公布了2009年全球180个国家清廉指数排名,中国与布基纳法索、斯威士兰、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两个非洲穷国,一个加勒比海小国)一同排在第79位,得分仅有3.6(10分为满分)。而留给民众的是这样一组数据:
1、2009年世界卫生组织对成员国卫生筹资与分配公平等,综合性评估排名中,中国位居第188位,在191个成员国中倒排第4位。中国每年50%以上的城市人口、87%的农村人口无任何医疗保障。城乡低收人者应住院而未住院的比例达41%,应就诊而未就诊采取自我医疗的比例城市占47%,农村贫困地区未就诊、未住院比例高达70%~9%。
2、截至2008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只达到3.48%,仍然低于4.5%的世界平均水平。早在1993年政府作出的承诺“教育经费占GDP4%”到现在还是天方夜谭。依支付能力,中国大学学费世界最高:从绝对数字上看,日本的学费是世界最高,每年教育总支出约人民币11万元,但按人均GDP世界惯例算,日本的学费总支出相当于中国居民支付3550元。与日本相比,中国大学费用每年支出10000元以上,堪称世界第一。
3、中国城镇住房90%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供应量只占到整个城镇住房体系的5%左右。从2000年开始,保障房建设日益被边缘化,从长江证券一份研究报告获悉,从1998年房改后,除了1998年与1999年经适房投资占住宅投资总额的比重呈上升外,从2000年至2007年这一比重一路下挫,其中2002年、2004年与2005年经适房投资建设更出现负增长。
原是民众应该享受的社会福利,一项一项都演变成压在人们头上和心上的大山。
中国的税率仅次于福利极高的法国,世界第二,而享受的福利却远远不及法国。以法国为例,法国人一生能享有400多种福利补贴,政府每年从国库里拿出大量的资金用于各种福利补贴。孩子从母亲受孕后的第五个月起,一直到他长大成人直至死亡,就享受这400多种福利。
法国再分配的主要特点是全民享有,包括农民和外国人,越穷享受的福利越多。外国人只要在法国有合法居留身份,就能和法国国民一样享受某些福利,没有任何歧视。仅教育一项就有幼儿补助、父母育儿补助、孩子上学补助、上学补助等多种福利,只要你符合规定条件就能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
必须增加财政的社会福利支出
高税收不一定让人过的不幸福,但是高税收、低福利肯定会让人痛苦,而人对于痛苦的忍受都是有限度的。要改变我国目前福利与税收不合理的状态必须双管齐下,在降低税率,减少人们尤其是中低阶层者不合理税收的同时必须增加政府的公共财政的福利支出。很显然,增加财政的福利支出是最便捷的办法。
据凤凰网在2009年4月的《中国发展报告中》中指出的:“我国社会福利支出占GDP的比例明显偏低。在过去5-10年时间,中国财政收入快速增长。1999年财政收入突破1万亿,2003年突破2万亿,2005年突破3万亿,2006年超过4万亿,2007年超过5万亿,2008年则超过6万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也由1995年的11.7%上升到2007年的20.8%。但是,2005年我国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财政性福利支出占GDP的比例只有5% 。2005年,我国含社会保险的公共财政支出中社会福利性支出仅为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