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温新政系列:保护私有财产入宪


 胡温新政系列之十一

保护私有财产入宪

2004年3月14日,中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过投票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写入宪法。这是中国宪法继1975年、1978年、1982年后的第四次修改。

此次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提升了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地位,为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对私有财产保护作出具体规定提供了宪法依据。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体现在加大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力度、扩大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方面。

在加大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力度方面,新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按照这次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公民的各类私有财产都受法律保护。只要公民的财产是合法的,不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论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出现的其它财产权利,法律都给予保护,不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保护。

保护私有财产肯定了公民以个体的形式参与建设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性,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符合生产力的发展对上层建筑的要求。因而,建立健全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曾说:“保护私有财产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的话,产权制度就无从说起。”私有财产入宪,可以说是中国新型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反应,公有制向市场经济(也就是自由经济,私有经济)的全面过渡,必然要求国家大法在法律上予以确认,不然,社会中经济领域中的许多现象就缺乏合理性和宪法意义层次的解释。

范恒山认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法律环境是最高层次的,保护私有财产,从法律上规范了政府与投资者的关系,净化了投资环境,稳定了投资信心,规范了投资行为,这必然推动着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向好的方向发展。

私有财产入宪,也即对过去公有制下的法律体系作出较大补充和完善,如民营企业里的贪污受贿问题,私闯民宅,私刑,对犯罪嫌疑人的用刑等等将产生重要影响。

但是宪法的条文,并不意味着对私产保护能够落到实处。要了解一个国家(保护私产)的实际状况,不能不去看宪法的承诺在现实中落实与否。

事实是《宪法》保护私有财产,并非仅仅是个孤零零的条款。随着《行政许可法》、《民法典》、《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制定、修订和实施,一个保护私产的法律体系正在形成。

与此同时,在司法和行政实践中,官员们亟待补上保护私产这一课。否则,一纸红头文件侵夺私产的事,仍然难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