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囤地6伎俩”论有失偏颇


“开发商囤地6伎俩”论有失偏颇

 

/陈涛

 

今天网上有一则新闻《国土部今曝光囤地炒地情况,揭开发商囤地6伎俩》,报道说:一度风传的囤地炒地名单今日首度由官方正式揭晓。记者昨日从国土部了解到,原定于7月公布的房地产用地中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向别墅供地以及各地落实保障性住房供地情况也会悉数发布,开发商囤地炒地的各种伎俩也将随之一同曝光,巧借名目囤地背后的动机也不攻自破。并且说:尽管国土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将导致土地闲置的原因划分为企业和政府两大原因,并表示政府原因占了大头,但随着开发商们纷纷跳出来做所谓的“澄清”,其囤地的种种伎俩也随之曝光。

读到这里,我不禁为开发商而鸣不平,更为那些“揭开发商囤地6伎俩”的论调而汗颜。

我们从来不否认部分开发商有囤地炒地的行为,我们从来也不否认部分城市有房价过高的迹象,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丑化开发商、打击开发商的理由,这也不能成为妖魔化、扼杀整个房地产行业的理由。如果说,部分企业有炒作行为就认定这个行业有“6伎俩”的话,那么,其它行业存在的又何止“6伎俩”!

企业的目的本就是赢利,而不是做“赔钱赚吆喝”的买卖,只要赚钱的行为不违法,只要照章纳税,只要有益于社会,多赚几个钱难道还有错吗?我不明白的就是:既然超过两年未开发的土地就应该收回,可为什么这么多年了还没有收回呢?这不是政府执法不严的原因,难道还是企业自己的原因吗?

更何况国土部将“导致土地闲置的原因划分为企业和政府两大原因,并表示政府原因占了大头”,已经说明了问题的主要原因所在,已经说明了大部分是非企业自身原因,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去找所谓的“开发商囤地6伎俩”呢?

再看看那所谓的“开发商囤地6伎俩”吧。

“挖坑待建坐等升值”,这本身就说明了政府没有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土地闲置满一年但不满两年,需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无偿收回的,将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你严格执行了,开发商再怎么“挖坑待建”也没有“坐等升值”的机会了。

“推脱周边居民反对囤而不建”,现在拆迁比较难是有目共睹的,不排除有故意反对项目开发的,有“周边居民”反对就证明政府的规划有问题、投资环境差、没有及时解决问题、或者是拆迁补偿没有到位,又怎么能说是“推脱”呢?

“开工大限前改规划囤地获利两得益”,即使是改规划,即使要“必须经过最少30天的公示”,那也最多“拖延工期”30天,与动辄“囤地”几年比起来真是小巫见大巫,这也能成为一个“伎俩”吗?

“外资身份做掩护手续难办囤地有理”,我们想问一问,外资“投资项目需发改委审批”本就是手续之一,你审批要时限,即使是外资“审批手续最长不超过3个月”,那么到底影响了“囤地”多久呢?

“大地块分批开发延期盖房顺理成章”,就更是让人难以信服。你政府要大块地出让,又没有明确要在几年内开发完,我就不能分期开发吗?那么,分期开发也成为了一个“伎俩”吗?

“倒手买卖不开工别怪我”,这个确实有点说不过去,“倒手买卖”延缓开发怎么能怪政府呢?但是,我又想问,要是政府从一开始就严格执行政策,该收回的地就收回,看谁还敢用“倒手买卖”来“囤地”呢?

说实在话,在中国要办企业确实不容易,我们大家都看得到或是深有体会,“胳膊扭不过大腿”的真理。在这样的环境下,“囤地”也好,“炒地”也罢,没有政府的“睁只眼闭只眼”,没有政府的放行,做得到吗?因此“开发商囤地6伎俩”的落脚点,归根结底不是都到了政府那里了吗?

现在重要的是,该怎么来处置这些闲置土地,“挂牌督办”也好,“严格查处”也罢,“专项整治”也好,“以儆效尤”也罢,我们只有看到效果才会说好!在这样的情况下,还去议论“开发商囤地6伎俩”是不是有失偏颇呢?

20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