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3日,*ST沪科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2010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上海科技在2004年年报、2005年年报中未披露重大银行借款与应付票据事项,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未按照有关临时报告、定期报告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银行存款被银行划扣、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等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巨大,并导致公司巨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的严重后果,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故证监会决定:对上海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张杰及总经理任建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其他有责高管做出处罚;并且认定张杰为市场禁入者及任建宏、胡良为市场禁入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因*ST沪科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ST沪科赔偿损失。凡在2004月3月2日至2006年4月25日期间购买*ST沪科股票,并在2006年4月25日(含该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ST沪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诉讼时效从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2年4月23日止。该案计算损失的基准价为3.45元,基准日为2006年5月29日,在2006年4月25日前买入上海科技股票,在2006年5月29日后仍持有上海科技股票的投资者,即使后来股价出现增长,甚至已经高于持股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也可按照买入价与3.45元的差价计算损失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赔,该股票在2006年5月29日后是否卖出不影响此次案件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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