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不开票,还有多少邪恶的“惯例”?


收钱不开票,还有多少邪恶的“惯例”?

今天《新文化报》一篇题为《副局长收群众3000元不开收据 称这是按“惯例”》的文章披露,延吉市某局副局长徐某向申请办饭店的群众收取3000元环保费,却没有任何依据,也不给开据收据,这些钱被徐某和州局一名干部和市局监察大队队长潘某、检测站长崔某、法制科长包某、综合科长河某等6人瓜分,名义是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费用。当延吉市督察局和纪检部门派人进行调查,询问徐某本人收费依据时,徐某回答是按照“惯例”。

按照“惯例”收钱,我相信徐某这次确实是说了真话。而此次实话实说,至少说明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这种“惯例”由来已久。徐副局长如此理直气壮,表明这种做法在该局已经有着一定的历史,该局一直都是这么在做,无论是徐某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还是其他副局长负责这方面工作的时候,都是这么在做。市民想申请办饭店,就得视经营规模给他们一笔不菲的环评费用,然后他们以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的名义,将这些钱瓜分,而有资格参与瓜分的人,则是上级机关及负责本级业务的实权派。

其次,该局其他业务或许也有“收线不开票”的“惯例”。因为既然是“惯例”,至少在局内已成“公开的秘密”,否则,这么肥的差事怎么可能让徐某这样一名小小的副局长独享?也就是说,该局除了向申请办饭店的群众“收钱不开票”之外,也一定对其他的行业收取“莫须有”的费用,也不会开票,然后按照“惯例”,在某些特定的小集团内瓜分。

只有这样,单位内部才不会因某几个人“油水”过大,其他人无“油水”可捞,而打破内部的利益平衡。否则,就只能通过“轮流坐庄”的办法,让干部轮流发财。

最后,“收钱不开票”在该州局及该州局管辖的其他地方或许也是“惯例”。作为上级机关的州局干部,分得这区区500元人民币,不可能是徐副局长的“上贡”款,否则徐副局长就有“把州局干部不当干部”的嫌疑了。因此,这500元,只能是多次分赃中的其中一笔。那么推而广之,这位收钱的州局干部,除了收取延吉市的钱,肯定也会在其他自己管辖的市、县,想方设法推广这一“惯例”,以便瓜分所谓的评审论证费。下面给了“评审费”,批文即可顺利通过,否则,“卡”你没商量。下级部门懂得这些“惯例”了,也就一定会推广这一“惯例”,因为这样他们可以“共赢”。

就州局本级来说,也应该有一个“惯例”小气候,否则这位州局干部,也不敢收受下面的“评审费”。也只有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下,下级的官员才敢按照“惯例”收钱,州局干部才敢按照“惯例”分赃。

该文还报道,由于徐某将3000元平均分给同事,每个人只拿了500元,数额较小,尚不够纪律处理条件,因此目前纪检部门还没有对其作出最后处理,对于徐某的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也就是说,虽然分赃的当事人“惯例”后面已经说明这么干不仅是这一次,而纪检部门却认定“每个人只拿了500元”,也就是仅此一次,也就只能按照500元的涉案款处理,徐副局长可以照旧当他的副局长了。

别看这小小的3000元,有可能导致一个创业计划的破产,让一个下岗失业家庭失去了生活的依靠。

有关部门如此明目张胆地纵容“收钱不开票”的当事人,难道是又一个“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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