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庭审前,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出席了法庭审理。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
二、本案中,张某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在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的犯罪对象系属应报废的小型木质渔船,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当被告得知自己涉嫌犯罪时,积极退赃,减轻了危害结果。
3、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持续时间短,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方法、手段所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极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
被告人有10多年的捕鱼经验,与其妻以打渔为生,年收入2万多元。被告人为了帮助其在农村的兄长尽快解决生活困难,能够早日与自己一起捕鱼,才在渔村码头上花费近四分之一(5000元)的年收入购买涉案船只,购买船只时被告曾向其他渔民咨询并有渔民见证,购买后一直将涉案船只停泊在渔村码头,从被告人购买涉案船只到案发也就短短几天时间。
被告人系小学文化、农民,在上述的购船动机、场所下,以5000元的高价购买一只破旧的木质小渔船,其不可能认识到自己已涉嫌犯罪。可见,被告的主观恶性小,可以说是因为缺少法律意识才一时失足,这与那些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有很大区别。
4、被告人坦白交代了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的,具有悔过表现。
张某被抓获到案后,对自己收购涉案船只的行为进行了如实供述,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均可看出张某的认罪态度是老实的,具有悔罪表现。
5、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当地民愤不大,但却受到了当地渔民的广泛同情和关注。
三、对被告人所购的涉案船只等物所作的鉴定价格过高,有失公允。
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所购的涉案船只等物所作的鉴定价格过高,明显高于其市场价值,有失公平、公正。从涉案船只的登记情况可知,涉案船只属于海洋小型渔业捕捞船,船体材料为木质,1993年8月8日建成并于当日下水,船长8.5米、型宽2.8米,总吨位为3吨,主机数量为1,主机型号为195,主机功率为8.8千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涉案船只属报废船只,已不能继续从事渔业活动。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无视涉案船只的种类、尺寸、材质、吨位、完工及下水时间、船龄等基本情况,置涉案船舶应属报废船只,已不能继续从事渔业活动,已无正常的使用价格于不顾,将涉案船只鉴定价格高达75000元,违背了可观、公正、科学的鉴定原则。
根据当地渔民的估价,涉案船只在在1万元左右。
涉案船只等物的鉴定价格直接关系到被告的定罪、量刑,应与认真考虑。
四、量刑建议:
鉴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且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且有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恳请法院综合考虑,对张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的机会人,也给这个本来就贫寒的家庭中的妻儿送去一缕法律的光芒!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予采纳。

                              辩护人: 宋晓锋
                                                           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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