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三条判三缓四,矿难难免接二连三


 

王成建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担任南溪煤厂矿长和瓦斯检验员,在煤炭工业局经检查发现存在厂人证不齐、井下通风设施不全、安全设施不到位等事故隐患,做出“停止工作面及掘进碛头作业”的监管指令后,继续顶风冒险、组织违法生产,让工人在井下施工作业。致使三名工人因瓦斯爆炸当场死亡。无疑,这是一起人为的矿难事故。
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造成死亡三人以上即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当地法院在判决中也认定其“情节特别恶劣”,然而,量刑时却做出了判三年缓四年的畸轻判决。
一直以来,矿难事故频仍,有识之士质疑得较多的就是,业主无视安全生产规定,漠视工人生命权利,违规违法生产的风险和成本太小,得不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每每发生重大甚至特大事故,问责的板子常常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即使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极大的随意性,有罪不判、重罪轻判,致使少数业主对法律无所畏惧,不屑一顾,云阳王成建一案就是赤裸裸的量刑轻畸典型判例。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不再出产带血的煤,各级政府部门做出种种努力,也取得了不少成效,但矿难事故仍然难以根绝,可以说,症结就在于法律太手软,对无良矿主的震慑力有限。资本的唯利是图本性,注定了其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会不择手段,为确保安全生产需要的投入远远超过因安全事故承担的责任成本时,他们当然不会把生产安全和矿工生命当回事。
目前我国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应该说是相当健全的,关键在于实践环节如何强化执法监管和司法制裁的刚性,使违法违规生产成本最大化,让矿主敬畏安全生产的法律红线。而要做到这一点,固然要靠执法者的觉悟、良心和责任,铁面无私,秉公办案,更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督察,加大监管不力、枉法裁判的成本,杜绝人情执法和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