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的漏洞,让现实鲜血淋淋。“撞伤不如撞死”,一种金钱之下极度的精神扭曲。漠视生命尊严应当付出惨痛代价。法律,不能依然如我下去。其修改已成迫切的必然之势。顺应群众的呼声,对蓄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极端行为,予以峻法严惩……
近年来,石家庄市、贵阳市、都江堰市、新津县城、台州市等地车主故意反复碾轧伤者致死的恶性案例,一度引起社会的极大反响。
但愤怒的声讨补不了法制的漏洞,惨绝人寰的故事再次上演。
日前,《江苏3岁半男童车尾玩耍被宝马4次碾轧而死》(http://news.sohu.com/20100913/n274888521.shtml)受到了搜狐汽车的沉痛关注,并给予强烈谴责。
伤心欲绝的家长认为,司机当时肯定是在想“碾伤不如碾死”。
多年以来无情暴露的“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究其原因,是无良司机用道德沦丧减少经济损失的非人类选择。它的根源来自于我国相关法制的不健全。
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厉规定,“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是面对交通事故中伤者后续的巨额医疗费、残疾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一些司机出于一念之差变成了魔鬼,故意剥夺伤者的生命,以期即便是被抓获后只赔付较少的死亡赔偿费、安葬费。面对“十几万几十万的死亡赔付和几十万上百万的伤残赔付之间”,他们丧失人性地选择了前者。
“金钱重过生命”的思想扭曲错位,最终把一起起普通的交通事故,顷刻演变为鲜血淋淋的故意杀人的变态行为。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尊重生命,还需健全的法制保驾护航;唤回良知,还需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
不时出现的“撞伤不如撞死”之怪现状,表明法律不能依然如我下去,其修改已成迫切的必然之势。
3年多前,搜狐网曾在都江堰撞死幼童事件评论中发起过相关调查。其结果表明,95.78%的网友认为司机行为原因是“故意,因为撞伤人赔偿更多”,而38.75%的网友认为,造成类似惨剧屡屡发生的原因是“有关赔偿法律不完善,是我们现行法规制度设计中的缺陷间接鼓励了这种行为”。
我国现行的较低的死亡赔偿标准以及较笼统的死亡交通事故定性,使得一些无良车主把自己金钱看的重过他人的生命。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把故意反复碾轧伤者致死、但不逃逸的案件,只算入交通事故的民事案件。并没有把故意反复碾轧伤者致死行为作为“故意杀人”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进行严惩。即使是逃逸后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133条规定,也最多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必须修改相关法律条文,重典治乱。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曾经明确指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交通事故产生的不同原因和情况,承担的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是故意要撞死,就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可能要判死刑。
顺应群众的呼声,对蓄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极端行为予以峻法严惩……
如果是“蓄意杀人者必偿命”,估计金钱、权势不会继续在法律面前嚣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