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09〕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 农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供销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国发[2009]3号文件和市委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相关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地发展,促进农民收入不断增加,推进城乡统筹试验区改革,现就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截止2008年底,全市注册登记的合作社法人达到3165个。合作社总体上呈现出数量不断增加、产业覆盖和成员范围不断扩大,合作层次不断提升,内在功能不断拓展,规范化建设不断推进,增收致富作用日益显著的可喜局面,为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成为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我市又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实验区,因此,认真落实有关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对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实现我市“加快”和“率先”的目标,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各级国税、地税、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认识,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税收优惠工作,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全面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工作做了明确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到社社知晓。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通过税法公告、发放宣传资料、深入农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短信平台宣传等立体多样形式,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增强宣传的社会效应,努力做到社社均晓,人人皆知,使农民和合作社及社会单位与组织熟悉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二)加强落实力度,依法支持发展。财税[2008]81号文件对合作社的有关税收提出了明确规定,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此,各地国税、地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政策,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调控取向调整经营方式,持续健康发展。
(三)完善登记管理,做好办税辅导。各地国税、地税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税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落实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政策;有针对性地对本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办税辅导,解答有关合作社涉税规定的咨询,一次性告知办理发票领购、享受税收减免所需资料、办理流程等,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作社辅导其办理减免税手续,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出发,注意区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销售行为和不间断、经常性生产销售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灵活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纳税申报期限。
(四)加强核算指导,提高财会水平。国税、地税、农业主管部门要按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会计帐目,制定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合作社财会人员业务培训,指导核算。要着力培养一批熟悉财务知识的合作社财会人员。
三、建立健全部门工作协调沟通机制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实现农民持续增收,是国税、地税和农业主管部门的共同职责,也是落实市委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更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多样,点多面广,且主要在基层第一线,在全面落实其税收优惠政策中,有许多情况或问题需要共同梳理和研究。因此,建立国税、地税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十分必要。三个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这一政策在开具收购发票、抵扣税款和核实收购业务的真实性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合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各区县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应及时向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报告。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