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权益分配非HRD所能为之


 

    昨日我的一个朋友去一家律师事务所应聘HRD职位,三位面试官(系该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问了他一个问题:是否了解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之后面试官又精准了这个问题:HRD这个人将要如何去平衡主要合伙人的权益分配?

   相信对于这一问题的提出,凡优秀企业高管均能诊断出这家律师事务所问题所在了,是的,正是经营管理方面问题,经营目标考核体系问题。

    采取合伙人方式合作的公司通常多为知识型的服务行业,如律师、管理咨询、投资等,而其主要合伙人的权益分配相当于股东权益分配一样要通过合伙人(股东)会决议决定的。

    主要合伙人(股东)的权益分配应根据合伙人章程之规定,HRD非合伙人无权参与主要合伙人的权益分配制定;经营方面权益分配至少应由经营副总主持经营会议群策群力而定,而非HRD一人所能为之。直白地说,哪位股东的权益会愿意让HRD去平衡去分配?... ...更不能认为主要合伙人权益分配(股东权益分配)应由HRD一个人所能为!

    HRD主持的人力资源绩效目标考核主要针对人,而经营目标考核主要针对事,二者是有本质的区别,但又密不可分。理清经营目标考核体系与人力资源考核体系的区别与联系,面试时不要再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引发笑话儿了!

 

 

    注:截止2010年9月市场调查,目前80%以上的中国微小型民营企业老板理不清经营考核与HR考核的区别与联系,这跟民营企业缺乏优秀的经营型管理人才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