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诈骗案


L某,某部队退伍军人,找工多时未有着落。某日闲来无事,他翻阅G市的报纸,发现上面刊登了一则有偿寻人启事。这则寻人启事非同一般,实则是做生意的Z某悬赏10万寻找与其有业务往来并已卷巨款逃跑的W某。

L某读报后心中暗喜,以为这是一个极好的生财机会,遂致电该报编辑,索要该事主的联系电话。其后,L某联系上Z某,谎称其在G市的某处见过W某,并且粗略描述了见到W某的情形,Z某信以为真,遂约L某在某酒店见面,俩人相见甚欢。L某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向Z某索要活动经费1万元,Z某当即给付了1万元。L某见来钱如此容易,其后又继续捏造事实,谎称已经联系战友在D市监视潜逃的W某,需要2万元的辛苦费。Z某寻人心切,遂又支付了该笔款项。其后,L某又谎称其抓获了W某,但是人不能直接交到Z某手中,需要打点省里公安厅为由,继续骗取3.6万元。后因经Z某多次催促交人未果,Z某遂报案,并在其后与L某见面过程中,由民警将L某抓获。

L某对其诈骗了6.6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提到一个细节:L某在作案之后,由于事主Z某与其家人接触中提到,由于L某的行为致使Z某损失较大,经多次协商,L某的家人私下自愿给付给Z16.6万。在我们审理这起案件之时,坐在旁听席上的L某的父亲也表示的确如此,因为该笔款项正是经由他的手交到Z某手上的。但是,这个行为并不能改变L某的行为定性。记得审理该案的法官听到L某私下花了16.6万元给Z某之时,曾经笑着地说了一句:L某,诈骗6.6万,赔给人家16.6万,你说你诈骗到底是为了啥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