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把社区作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从社会问题表现特点和发生的原因看,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无疑需要从社会建设、社会管理、思想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要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养老、医疗、贫困助救等社会保障的全覆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尤其是对农村居民、生活困难群体的保障水平;要加快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财富分配中的比重,提高中低收入者、尤其是困难群体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要建立健全社会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类社会群体行为有所遵循;要继续发挥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各类法人单位对所属成员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增强公民的单位归属感;要发挥工青妇等现有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作用,同时逐步壮大其他社会组织力量并发挥其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作用;要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倡导志愿服务道德理念,构建志愿者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制度机制;要重组社会管理格局,理顺党委和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职权划分,真正建设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要加强网络管理,建设专业化的网络管理队伍,逐步健全网络管理制度;要加强应急管理建设,努力减低突发性事件对社会的破坏程度;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形成统一的具有凝聚力的思想道德规范,树立积极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幸福观,培育公民的敬畏感,使人民群众精神变得更加充实。
治理社会领域问题,上述工作皆不可少,然而,虽然任何事物都包含多种矛盾,但其中必定有一种是主要的、起着领导的、决定的作用,其他则处于次要和服从的地位,解决了主要矛盾,其他问题就容易解了。再造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社会管理体制,是一个系统工程、也需要一个过程,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决非一日之功,必须从最关键、是捷径、更有效处着手。目前看,城乡社区应该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主要突破口,是解决社会管理“漏管”问题的主要制度平台。
城乡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共同体和人居的基本平台,改善民生的依托在社区,维护稳定的根基在社区,社会管理的重心在社区,社区应该可以成为“单位制”解体的替代性治理平台。“单位制”管理体制解体之后,绝大多数人都成为“社会人”、“自由人”。任何一级政府都没有能力直接管理和服务到属地每一个个体,由于社会组织发育不良,寄希望于通过民间力量实施这种管理和服务也不现实,唯有社区才能够担当起对“社会人”、“自由人”实施全覆盖社会管理的职能。社区属地空间比较小,覆盖人群规模相对有限,通过社会区实施社会管理符合管理学基本原则。人们可以失业、可以退休、可以自由迁徙,但总得有住所,总得在某一社区立脚,哪怕暂住;人们可以自由择业、可以自主创业、可以不停变换工作,同样总得有个工作场所,总得在某一社区立脚,哪怕是暂时。居住的房屋、办公的场所,不在此社区就在彼社区,只要通过以房管人,除极个别流动的乞丐,就不可能发生漏管。把社区作为基本社会单元,按照以房管人的原则,完全可以构建起科学的社会管理机制,实现对所有人群管理和服务的全覆盖。
社区是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管理网络中重要主体,一直都是政府实施社会管理的基层组织,依托现有体制框架来强化社区社会管理职能,节约行政成本,是顺理成章的制度选择。我国《居委会组织法》一直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自从居委会成立以来,居委会自治职能一直没能很好体现,相反随着政府管理任务下沉,居委会承担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任务越来越重,成了政府“一条腿”、“不是政府的政府”,居委会已经名副其实地承担着社会管理职能。街道工委和街道办事处分别是党委和政府的派出机构,但真正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末梢”主体必定是社区居委会,除了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行使事实上的领导权,街道工委还通过社区党组织对居委会实施领导,社区居委会行使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不仅合理也合法。强化居委会区域社会管理职能,已有实践经验,属于顺势而为,是对既有制度规则的强化和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