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未经登记为股东的出资人维权问题。


解答:发起人股东据以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应当是发起人协议,股东名名册记载和出资证明书。发起人以任何一份书面证据提起确认股东身份之诉,均可以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但是,如果没有书面发起协议,其他股东也不予以证明,鉴于股东名册没有记载,就要看出资证明书是否有说明,如果能证明丙、丁已履行出资义务,可以证明二者为发起股东,如果不能得到证明,只能视为丙和丁将款项借给他人设立公司。

4.国有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公共设施在地方设立项目公司,代表地方利益的股东应选择什么样的机构?

解答:国有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实业,府合作实业,一般地说地方政府是不能以股股东身份出现的,通常情况下,地方地方政府会委派某个委、局作为地方利益代表,作为股东出现。大多会以地方国资委、财政局、商务局等身份出现。也有的专门成立地方财政、国资类服务公司,专门对地方政府资产进行整合运作,代表地方政府利益。故而,由哪个机构代表政府出面并无一定的规则,可由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