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及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我委将于2011年1月4日对房地产预售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更新,正式启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10版)。更新完成后新签署的合同将使用新的合同版本,对在更新前签署的合同进行修改的将仍按原有合同版本保存。
特此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0年12月31日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0年版
第一条[订约依据与基础]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二条[项目建设情况]
出卖人与深圳市土地和房产主管部门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签订 及 ,取得位于深圳市 区(街道)路,宗地编号为 ,土地面积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用途为 ,建筑容积率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前款所述土地领取的《房地产证》号码为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幅土地 上兴建商品房,项目名称为;该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第三条 [标的房地产情况]
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房地产项目中的第栋 单元 层号房(房号以附图中楼层平面图为准、层号以附图中立面图为准),是为本合同标
的房地产(以下称本房地产)。其用途为□公寓/□住宅/□别墅/□办公/□商业/□厂房/ □ ,建筑面积(面积以所附测绘报告为准)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与不分摊范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与不分摊范围及规则均见附件一。
具体楼层和位置及尺寸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剖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本房地产项目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见附件二。
第四条 [建筑物区划内共有部分权利的约定]
本房地产转让时,出卖人对建筑物区划内共有部分权利所拥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转让,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本合同所称建筑物区划内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主要包括: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2.通道、电梯、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3.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
4.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5.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
6.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7.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8.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等;
9.其他既不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 及设施。
第五条 [计价方式和价款]
买卖双方约定本房地产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购房总价款:
壹、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总金额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元)。
贰、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总金额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小写 元)。
叁、按套计算:
总金额为人民币亿仟 佰 拾万 仟 佰 拾元(小写元)。
本合同中的购房总价款是指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的全部购房款,不包括买卖行为产生的各类税费及费用。出卖人如向买受人收取、代收因买卖行为产生的各种税费及费用,应向买受人提供收取、代收各种税费的规范性文件,并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或者依法向相关部门直接缴付。
第六条 [付款办法及相关处理]
一、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壹、一次性付款:
□签订本合同之日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购房总价款,共计: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拾元(小写元)。
贰、分期付款:
1.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拾元(小写 元)。
2.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拾元(小写 元)。
3.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元)。
叁、按揭方式付款: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佰拾元(小写 元)。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办理银行贷款并向出卖人支付剩余价款,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小写
元)。
买卖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办理按揭贷款:
1.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第三人。
2.买受人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
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
肆、其他付款方式。
二、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处理:
1.不论何方原因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买卖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一致同意采取的付款办法为上述第种方式。
2.因买受人或出卖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应按照购房总价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 履行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双倍返还定金,并按照购房总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因不可抗力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卖双方均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首期购房总价款及其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期限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壹、按逾期时间和欠款比例,分别处理:
1.逾期在 90 日之内(含 90 日),或逾期超过 90 日但逾期应付款的金额未达到购房总价款的五分之一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日,且逾期应付款的金额达到购房总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购房总价款或者在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付的购房价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累计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总和。
贰、采取按揭方式付款的,如因买受人不能按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导致按揭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买受人按逾期应付款的 %追偿。
第八条 [付款证明]
买受人支付购房款后,出卖人应开具发票。买受人已经付清购房款的,出卖人应当出具付清购房款证明书。
第九条 [交付时间和办法]
出卖人应当于年月 日前将本房地产交付给买受人,交付前应取得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前,应发出《交付通知书》,《交付通知书》中应注明实际交付的本房地产的套内建筑面积、交付办理期限、交付手续办理地点等。
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房地产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应对出卖人交付的本房地产的钥匙出具收条,该收条视为本房地产实际交付的凭据。
出卖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交付手续的,应向物业管理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将该《授权委托书》(原件)放置于办理交付手续现场的显著位置。
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交付后,买受人经验收同意收楼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出 卖人交付本房地产的钥匙之日;出卖人通知买受人交付后,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 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出卖人《交付通知书》中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
第十条 [交付的文件]
出卖人应在本房地产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有关本房地产的下列文件:
(一)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和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四)《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收楼意见书》;
(六)《业主临时公约》;
(七)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
(八)。
上述文件中的(三)、(四)项,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交付加盖出卖人公章的原件;(一)、 (二)、(七)项应出示原件并交付加盖出卖人公章的复印件;(五)、(六)项应由买受人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交付时的验收]
买受人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在接到《入伙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按《收楼意见书》内容对本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在《收楼意见书》中提出;买受人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
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异议后,应在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出卖人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受人异议事实成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的,应当在出卖人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买受人之日起日内对本房地产重新验收。买受人重新验收后,仍有异议的,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处理;买受人重新验收后,没有异议的,本房地产视为已按重新验收期限交付。
第十二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在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本房地产交付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壹、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 90 日之内(含 90 日)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日的,买受人有权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和返还双倍定金,并按购房总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受人实际损失的,出卖人应补偿其差额。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购房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贰、
第十三条 [共用设施与附属配套项目]
出卖人在本房地产交付买受人时,本房地产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经批准分期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进度建设并经验收合格(见附件二)。
出卖人未按规定时间建成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按下列第种 方法处理:
壹、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主张权利;
贰、出卖人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 %的违约金给买受人,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出卖人承诺在日内交付该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
叁、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 本房地产不能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时间交付的,出卖人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同时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并书面通知买受人合理延期后的交付时间。
第十五条 [保修]
本房地产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以下年限: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年(国家标准:);
(三)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管道为年(国家标准: );
(四)墙面、顶棚抹灰层年(国家标准:);
(五)卫生洁具年(国家标准:);
(六)灯具、电器开关年(国家标准:);
(七)装修工程年(国家标准:)。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承诺执行。
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负担,但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等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问题除外。
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 5 日内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5 日内通知买受人。买卖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 5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六条 [质量]
本房地产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予以赔偿。
买受人在保修期内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应通知出卖人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应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因质量问题经两次以上维修后仍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或买受人认为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委托由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复核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须按本合同第十二条之有关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出卖人相应减少价金。
本条所涉及检测及复核等费用均可由买方先行垫付,检测及复核结果为本房地产存在质量问题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七条 [面积差异的处理]
实际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
面积差异比=———————————————————00%
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
本合同中的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竣工面积测绘报告确定的套内建筑面积。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本房地产价格的,出卖人交付的本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如果存在差异,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本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
(一)差异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二)差异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下(含本数)的:面积超出的,超出的面积视为出卖人无偿赠与;面积不足的,出卖人应当双倍返还该不足部分的价金予买受人(扣除 0.6%的误差后)。
(三)差异值在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在 1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和定金,同时按购房总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本合同的,依照本款第(二)项方式执行。
二、本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的,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列于附件五。
按套计算房地产价格,买卖双方对于该套房地产的面积有约定的,适用本条。
第十八条 [装修、装置、装饰]
出卖人应当对样板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其价格、规格、人工费等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 并逐项列明是否与销售商品房一致,置于样板房入口等显要位置。 出卖人未提供样板房说明, 该样板房即为具体确定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样板房说明中未予以明确的项目,该样板房内容即为具体确定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
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主要装修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就未达标准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因重新装修而推迟交付使用日期的,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处理。
对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与买受人。但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这部分装修、装置、装饰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就该部分进行拆除并按
原合同约定重新装修。因重新装修而推迟交付使用日期的,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材料和施工的强制性规范,如不符合规范,或其对人体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
危及买受人健康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予以更换、处理,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买卖双方对装置、装修、装饰的工程设计、材料质量、工程质量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存在争议的,买受人可委托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测,相关的费用由买受人先行垫付。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九条 [规划变更和设计变更]
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原有规划和设计。 如确需变更的, 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本房地产专有部分的规划变更和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征得买受人书面同意,并依照相关规定向深圳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
二、本项目共有部位、共用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等的变更,出卖人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并经公证后,向深圳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变更,并应自变更方案获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所有购房者。
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有权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解除合同的书面决定;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亦可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和定金,并按购房总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双方按照 处理。
出卖人不按上述约定的条件擅自改变原有规划和设计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权利之瑕疵担保]
出卖人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对本房地产的任何权利。由于出卖人的原因造成买受人无法取得或者丧失本房地产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受到限制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责任并依法追究出卖人责任。
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本房地产享有权利的,不适用前款之约定。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本房地产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了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办证义务]
出卖人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之日起 180 日内,完成本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出卖人应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在将本房地产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 240 日内为买受人办理并取得《房地产证》:
壹、书面通知买受人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贰、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地产证》的书面通知后日内,向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办理《房地产证》所需的证件资料和有关税费。
叁、待初始登记时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出具本房地产出卖人委托买受人自行登记办证的备案申请, 买受人于本房地产项目初始登记后径自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二条 [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如出卖人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买受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取得《房地产证》的,出卖人自 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的第 240日起,按日向买受人支付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延期办证的时间达到 120 日,则买受人有权在该 120 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和定金,并按购房总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受人实际损失的,出卖人应补偿其差额。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第 240 日起至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地产证》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本购房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因买受人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出卖人不能按期办理《房地产证》的,出卖人不承担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结构与用途禁制]
本房地产仅作使用,买受人不得改变该房地产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若违反此约定,买受人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造成出卖人或第三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应依照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以□招标/□协议方式聘请具有 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本项目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年。但前期物业服务期限未满、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交纳。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
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买受人明示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所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署本房地产项目的临时管理规约。
出卖人应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位置见附图 6。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房地产,由出卖人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付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应自首次入伙之日起按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标准交付物业服务费。
出卖人应按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交纳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文件便利]
出卖人应当将本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者其复印件提供给买受人,并有向买受人提供查阅、复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之义务: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二)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
(三)出卖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备案]
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作备案登记。
如出卖人未履行此项义务,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买受人有权督促出卖人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十七条 [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中的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选择以下第方式送达:
1.当面呈送,本人当即签收,签收日为通知送达日期。
2.邮寄(□特快专递/□挂号信)通知,如接收方拒绝签收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所邮寄的送达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邮件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所邮寄的送达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在邮件发出之日起第六日视为送达。
若采取上述方式后,通知仍未送达,可以选择非书面通知方式(□电话通知/□小区公告/□报纸公告/□其他 )送达,送达日为 。
买卖双方地址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准。如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的,由其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 [附件与合同组成]
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列于附件五中。
附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本合同的附件及附图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出卖人所做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符合要约条件的以及样板房等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纠纷处理]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可自行和解或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调解中心调解。
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只能选择一种,在选定的“□”内打“√”):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包括附件及附图,共页,为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每份合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买卖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第三十二条 [生效]
本合同自□公证/□签章/□ 年 月 日起生效。
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电台《地产先锋?律师在线》栏目特邀嘉宾、深圳关注购房者律师团成员、深圳军人社区法律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房地产建筑法律圈圈主、“谈房论市”论坛法律顾问。主攻:房地产及建筑法律事务、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法律事务等。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