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在其官方网站公示《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中,工信部提出一系列警告,包括互联网公司不得拒绝向用户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实施不兼容,也不得影响客户使用竞争对手的服务等。
按照惯例,中国政府部门在出台新规章之前总要面向外部发布一个征求意见稿,《办法》也不例外,社会各界可以在2月14日之前向工信部提出意见或建议。
很显然,工信部网络新规的出台有其时事背景,这甚至从《办法》条文种即可窥到,比如,第六条列举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二)、(三)项,几乎一眼就可以看出为前段时间腾讯、360不兼容事件两大当事者量身定做。在那场几乎引起中国全民瞩目的被称为“3Q大战”的恶性竞争事件中,腾讯(Tencent)和奇虎360(Qihoo 360)为了争夺用户而相互攻击,最终甚至影响到用户对互联网的正常使用。
“3Q大战”暴露出中国互联网监管的一大问题:在企业竞争领域,还存在着监管空白。据腾讯CEO马化腾后来说,在腾讯和360长达一个多月的3Q大战中,“没有任何相关部门出来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为此,在本周正在举行的深圳市两会上,深圳市人大代表马化腾还联合23名代表提出今年人大的“一号议案”,呼吁出台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条例。
由于近来中国互联网市场类似“3Q大战”这种丛林法则式的恶性竞争层出不穷,工信部通过颁行新法规强力介入互联网市场,可谓师出有名。这同时也预示着,中国的网络监管局面在未来将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通过网络新规赋予的权力可以看出,未来中国互联网领域又多了一个握有实权的管理者。之前,尽管多年来中国互联网市场一直在狂飙突进,飞速扩张,但政府的介入其实并不多,对互联网的管理更多地是限于信息内容方面。直到最近,由于市场上确实出现了较多的乱象,呼吁对企业加强监管的声音才逐渐多起来。
如何监管互联网领域的企业行为,这在全世界都是一个新问题。实际上,几乎在中国工信部出台监管新规的同一时间段,美国也正在就类似的事情争议不休,争议的焦点是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是否应该确立网络原则,以及是否应该通过网络中立原则对互联网采取监管措施。所谓网络中立,最早在2002年由哥伦比亚大学一位叫吴修铭的华裔教授提出,其核心思想是,如果用户购买了互联网接入服务,他应该能够使用任何互联网服务,不管是视频、音乐、电子邮件或是VoIP服务;而且网站也应该对所有用户都是无歧视的,互联网应像电网那样成为互联网应用的中立性创新平台,坚持自由和开放。一个检测网络中立立场的简单中国例子是:你是否支持网络运营商对bt软件用户无休止的占用带宽下载东西进行限制?工信部是否应该干预运营商对用户的限制?
在争议多年之后,“网络中立”已经几乎演变成一种政治理念,成为左右派分野的标志,在2008年的美国总统竞选中,民主党候选人奥巴马表示支持“网络中立”政策,而共和党候选人麦凯恩则反对“网络中立”立法。
如果说FCC是试图先确立一种原则,再根据原则对互联网进行监管的话,那么工信部的做法则要简单直接的多,在立法时它更多采用的是列举法。综观《办法》全文,从弹出广告到软件卸载到用户隐私保护,涉及范围很广,条文很细,而且很有针对性。
这些细节与针对性使《办法》内容显得很有现实意义,但规范过于细致应时却也不可避免引发一些疑问:作为部门立法,一旦颁行,必然要应用一段时期,而互联网又是一个创新不断、日新月异的行业,《办法》条文过于应时,是否也意味着容易过时,未来很快出现新问题怎么办?就立法来说,条文的“粗”与“细”是相对而言的,各有利弊,但在互联网这个快速变化的新兴领域,还是应该把视界放高,宜“粗”不宜“细”,多归纳少列举,否则,将来面对新生现象执法部门很容易被缚住手脚,法规权威也因此而受到损害。
事实上,按《办法》现有条文,或许连一些正在发生的热点也无法涵盖到,比如,前段时间引起广泛关注的“移动QQ低成本消耗网络资源”事件已经引发运营商与腾讯之间的矛盾,但在《办法》中却很难找到指导意见。
虽然《办法》中列举了不少需要规范处罚的事项,显得很细致,但由于互联网相关领域需要规范事宜过多,很难被条文穷尽,其实际执法效果或许还不如少列举、不列举。比如,《办法》专门在第十一条对弹出广告作出了细致规定,对于消费者来说这当然是好事,但面对成千上万的网站,管理部门是否真的有能力去监督执行就很值得怀疑,而如果条文不能得到执行,法规权威则必然会受到影响。如果《办法》中的一些条文最后因此变成“执行也可不执行也可”,则后果更不堪:这很容易导致选择性执法,进而产生权力的滥用。
是直接扑上去解决矛盾,还是先致力于明晰互联网治理的规则与确立规则的原则,使业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从逻辑上讲,在中国的丛林法则式互联网竞争环境中,引入更多的政府监管不是一件坏事,但中国还有另外一种国情:所谓“一放就活,一抓就死”。之前,互联网作为新生事物而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几乎放任般的自由环境中,中国互联网蓬勃成长,凭着后发优势一路杀出国门走向国际,其竞争力与世界上最优秀的同类企业相比都不遑多让,实际上创造了中国企业的奇迹。如果承认宽松的监管环境是中国互联网企业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那么就必须当心,在更多监管到来之时,监管可能会伤害到企业的自由竞争和创新能力。政府部门从来都有扩张权力的原始冲动,如何使网络监管不至于蜕化成为一场权力盛宴,这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人们也还没有忘记去年三个管理部门在网游领域互相争夺的尴尬故事。
从这个角度讲,或许应鼓励互联网企业更多地通过法律途径,而不是通过主管部门的处罚解决纠纷,《办法》实际是建立在《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国家已有法律的基础上,从长远来说,应用法律解决问题,将会更有现实意义,更有利于中国互联网业的健康发展。
(注:本文原发于英国《金融时报》FT中文网,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作者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