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攀
本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就该条例的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家赔偿后对责任人追偿的标准,在正式出台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中被删去,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月21日《新京报》)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对个人追偿的规定由征求意见稿中的细化到确定稿中的粗放,让人遗憾:一是有关个人追偿的规定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二是民意在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的制定中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
在征求意见稿中,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曾明确规定对责任人行政追偿和刑事追偿两种,标准是责任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员两年的基本工资。可在实施的确定稿中,个人追偿的标准成了粗线条:“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这只会让个人追偿成为一纸空文。因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与责任人原本就是“公务员一家亲”,在追偿中难免相互说话,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追偿要尽量缩小自由裁量权,而不是扩大自由裁量权。假如有明确的规定,即使使用自由裁量权也会有一个底线,而且超过了这个底线,也可以明确违法;可假如一旦模糊规定,哪怕取消“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员两年的基本工资”的规定,也不得不考虑到“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中无限少的结果。
国家赔偿之后,对责任人追偿,不仅是责权匹配、避免犯错的需要,也是国家赔偿的应有之义——否则,国家赔偿法就成了纳税人赔偿法。如果国家赔偿之后,责任人不作出相应的赔偿,仅仅让国家、纳税人当冤大头,不仅说不过去,也无法对错案、冤案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也正因此,民众普遍呼吁国家赔偿之后要向个人追偿。
但遗憾的是,公众的呼吁在制度中并没有得以明确体现。不知道为何征求意见稿中细化的标准在最终生效的确定稿中被删除,但一个确定的事实是,细化个人追偿对公职人员不利,因为国家赔偿往往因他们或故意或无意的失职造成的;而支持对个人追偿的则是民众,因为这可以避免国家当冤大头,而国家当冤大头,就意味着纳税人、民众当冤大头,所以民众支持这样的细化规定。换句话说,导致个人追偿规定由细变粗的力量应该来自官方。
官方的反对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就该体现出来。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在征求意见时似乎并没有看到官方的公开博弈。或许,官方无须参与——只需在签发之前直接删除即可。于是我们看到,征求意见稿中细化的个人追偿标准变成了模糊规定。对此,感到沮丧的同时,民众不禁要问,既然与公众的要求向左,那么当初的征求意见还有什么意义?
一个法律条文、制度规定,应当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博弈,而且应当以民众的意见为方向。尤其是在涉及官方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如果既征求了民众意见,又不重视民众意见,做法再有偏心之嫌,只会让民众不满。
http://news.sina.com.cn/c/2011-01-21/0202218493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