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两级法院违法断案 保定龙泰化工无妄遭灾


 都说“多个朋友多条路”,黄振山却被“朋友”害得不轻。黄振山是保定市龙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两年前结识的一位朋友给这位看惯商海沉浮的老板埋下了一个价值100万元的“大坑”。当然,挖坑者还包括金昌市两级法院的法官们。

  交友不慎

  几年前,黄振山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金昌市华兴经贸公司庞荣轩。生人变成朋友,自然是以诚相待。2008年发生的一件事,更让黄振山觉得庞荣轩是个值得交心的朋友。

  硫酸是龙泰化工生产的必备原料。庞荣轩称,可以通过私人关系从金川集团买到硫酸,质量好而且价格低。

  朋友伸手相助,黄振山自然深信不疑。2008年4月8日,龙泰化工与华兴公司签署协议,委托华兴公司代理购买金川集团硫酸,并于4月16日给华兴公司汇去货款10万元。华兴公司于4月21日为龙泰化工签订了一份2000吨硫酸买卖合同,又于同年9月8日签订了一份12000吨购买合同。但除此之外,并未办理其他委托事项,致使价格、发货期限等重要内容无法约定,买卖合同最终无法履行。

  买卖不成仁义在。黄振山觉得,都是朋友,事儿没办成钱退回来也就算了。然而事情的发展远比他料想的坏了百倍。

  两审败诉

  2010年2月9日,龙泰化工发现,公司账上的存款被银行冻结了。经询问开户行得知,华兴公司已经向金昌市金川区法院起诉龙泰化工,要求对方赔偿99万余元的代办费,法院因此冻结了华兴公司银行账户。

  黄振山说他直到现在也没弄清对方提出的近百万元代办费是如何计算出的,他从一开始也没把这桩诉讼当回事,觉得对方就是在“胡闹”,更不会想到会最终输了官司。

  意想不到的事恰恰接踵而来。金昌市金川区法院做出的(2010)金民初字第二号判决判令龙泰化工给付华兴公司代办费99万余元。

  龙泰化工自然不服,上诉至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金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违法断案

  黄振山说,如果确实是自己错了,输了官司心服口服。可回顾诉讼过程,黄振山得出了一个自己都不敢相信的结论——金昌市两级法院与华兴公司“关系非同一般”。

  一审中一个细节让黄振山永远难忘。黄振山与律师于开庭前一天到主审法官办公室阅卷,被告知原告方只提交了合同、委托协议书作为证据。但在第二天庭审中,法官却拿出包含8组证据的证据目录,并称是原告开庭当早提交的。龙泰化工当庭指出,除了合同、委托书之外的6组证据均不能作为新证据,龙泰化工不予质证。但为了配合法庭调查,龙泰化工还是就相关事实做出说明,但重申不作为质证意见(有两份公安机关笔录为证)。

  然而就是根据原告提交的8组证据,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明显违法。

  二审中,龙泰化工的遭遇更加蹊跷。

  金昌市中院判决的主要理由是,根据法院向金川集团员工祁世兵、张新民调查核实的材料。但该材料却从未在庭审过程中出现过,法官也从未向龙泰化工提及过。

  黄振山不明白,上诉理由中,龙泰化工明确提出一审法院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审判依据的违法行为,二审法院不但对此只字未提,反而用新的违法行为掩盖旧的违法行为。

  尽管终审判决已经生效,黄振山还是相信邪不压正。他准备通过申诉途径为自己、为公司讨回公道。同时,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蹊跷”事,他准备向纪检部门举报,揪出法院系统的害群之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