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三十年来,经济成就举世瞩目,但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东西部发展不平衡,财富分配不均衡导致了较大的贫富差距,因此存在大量需要接受各种扶助的弱势群体:每年6000万以上的灾民外、 2200多万靠低保维持生活的城市低收入人口、5700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 8200万残疾人和1.4亿60岁以上的老年人。
另一方面,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多数人都有能力为慈善事业出钱出力。就主观愿望来说,无论经济条件如何,愿意支持慈善事业的人也不在少数。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水平,明显落后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水平。
民国大慈善家熊希龄于1920年,曾在香山宜园旧址创办了北京香山慈幼院,美国记者参观后称其“较之美国所办幼稚学校有过之无不及”。该慈幼院在近30年的时间里,把6000多名孤贫儿童培养成为有用之才,比奥地利的世界第一所国际SOS儿童村还早了15 年。而目前中国的民间慈善事业,无论是规模,还是声望,显然远远不如熊希龄的香山慈幼院。目前的法规极大地限制了中国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
1、民间发起的公募基金几乎不可能成立
根据1998年10月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首先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否则将不予以登记注册。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授权的组织。对于多数民间社团来说,要获得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基本上是—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有了主管业务单位的批准,还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也就是说得找两个“婆婆”才能合法化。而“婆婆”们对这些“草根儿”组织也是能躲就躲,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民间社团因为被主管部门拒绝接纳而引发的纠纷甚至打起官司的也不在少数。
2004年开始执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公募基金会必须公办,但私人开设公募基金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成功的案例只有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一个特例,但这是由有着国务院、团中央、科协等国家机关多年深厚背景的魏久明、李启民、袁正光三位老先生奔走10余年,才在今年初尘埃落定的。这种殊遇远非寻常基金所敢奢望。
李连杰不久前向媒体诉苦,称其创办的壹基金可能将面临关门的窘境。该基金就是在2007年成立之时,挂靠在中国红十字总会之下,合约3年。合约将于今年到期。作为私募基金,壹基金可借助中国红十字会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募捐。然而,作为挂靠单位,壹基金没有自己的独立账户和公章,这给壹基金开展各种慈善活动带来极大不便。模糊不清的身份,使得挂靠在中国红十字总会名下的壹基金没有自己独立的公章,也无法随意支配其公募所得的基金账户。据业内人士介绍,挂靠形式下的专项基金想要从事的所有公益活动,都必须通过主管单位盖章同意。但这一过程异常繁琐,往往一件事情要盖很多章才能办下来,领导出差、开会,只能干等,有时甚至要数月乃至半年才终获通过。这种掣肘让李连杰最初的设想及大有潜力的手机捐款都很难充分施展。
企业给红十字事业、宋庆龄基金会、中华健康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近20家由政府主导的公募基金会的捐款,可以全额捐款应纳税所得额,而给一般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捐款,只能在一定比例内有限扣除。
2、慈善捐款的税收优惠无法有效执行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其免税额度由原来的应纳税额的3%提高到年度利润总额的12%。这是一大进步。《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免除。虽然相对于某些国家,可享受免税的比例低了一些,但如能有效执行,仍将有效促进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但目前普遍存在执行不到位和手续繁杂两个问题。
对于税务部门,完成或超额完成税收任务,显然比履行法定的税收减免义务更重要。 福耀玻璃的董事长曹德旺曾出售1亿股股票,捐赠于慈善事业。但他说:“ “我向地方税务局反映,结果他们说这是我自己的事,税照旧要收。”于是捐赠12.36亿,交税交去1.23亿,没有享受到任何税收减免。而更为极端的例子是,全国人大代表、茂名市工商联会长倪乐在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讨论时透露:”一次水灾后,我给某山区捐了100万,结果总共要征收50%的税款,而因是以我个人名义捐赠的,还要交个人所得税,最后交了共60多万元税,等于我一共捐赠了160多万元!”
3、法规限制了慈善基金的长期存续
慈善基金的永续存在,并不断发展,才能不断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资金的使用,实质上是一种消耗性的使用,如果不能通过增值保证资金的来源,就难于持续地提供公益服务。这恐怕正是巴菲特大半生都努力通过投资,一度成为世界首富,但很少有捐赠,直到老年才决定捐出绝大部分财产的主要原因。巴菲特这种做法,能实现他个人财富用于慈善事业的最大效用。但目前的法规却不利于慈善基金的长期存续。
《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2009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这就意味着慈善基金通过除银行存款以外的投资品种获得的收益将被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规定慈善基金年度支出不低于一定的比例非常有必要,否则基金会可能只收受捐款而很少用于慈善事业,沦为一个敛财组织。但8%的比例显然过高。目前美国的这个比例是5%。目前多数国家对慈善组织投资收益都是免税的。而将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在第二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就决定了中国的慈善组织的可用资金不大可能持续增加。
诺贝尔当年为设立诺贝尔奖金捐赠了920万美元,最初奖金获得者的奖金约为3万多美元,60年代为7.5万美元,80年代达22万多美元,2009年则增至1000万瑞典克朗(约合146万美元)。假设瑞典等国当年存在以上三条法律规定,诺贝尔捐赠的资金即使没有消耗殆尽,奖金获得者的奖金也必然大幅缩水。
4、基金会原始基金仅限于现金
世界第二首富,美国股神巴菲特曾宣布将捐出自己的大部分资产,用于慈善事业。巴菲特捐出的就是他所持有的伯克希尔·哈撒韦的股票。几乎所有的顶级富翁,都是靠所控股的公司市值的增多,成为大富翁的。哪个国家可能通过现金在银行的利息致富?但在中国,却不能通过捐赠股票的方式成立慈善基金。《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成立时的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这就等于将众多的富人拒之于慈善事业之外。行善就要抛售多数股票,并失去对公司的控制,这种要求未必也太苛刻了。
正因为这个僵化的规定,曹德旺和陈发树想要大量捐赠财产,就遭到较大的阻力。
从目前的慈善制度来看,政府并不希望在政府与群众之间出现第三种群体并发展壮大。如果在改革开放前后,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持社会稳定的话,在目前中国国力强盛,又非常有必要调动民间慈善力量增强政府对弱势群体的资助力度的情况下,这些规定已不合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