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经济学定律——
定律一:弱势群体属于无权阶级,产生的根源是权利的丧失。他们真正需要的是公平的机会及合理的权利供给。弱势群体形成的最直接的原因是产权制度和财富分配制度的缺陷,他们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财富的分配以及社会阶层的划分。
定律二:权利的边际效用是指在对权利具体化、数量化后,每单位的权利所能给权利的拥有者带来的效用。已经拥有的权利越多,权利的边际效用就越小;已经拥有的权利越少,权利的边际效用就越大。将权利、资源更多地配置给弱势群体将大大地增加社会的总效用。
定律三:改变弱势群体的被动地位的直接手段是政府改变对人本精神和法治建设的态度,也就是一方面要以人为本,另一方面要完善法治制度;一方面改善民生,另一方面建立保障民权的制度;一方面进行社会改革,另一方面进行政治改革。
定律四:帕累托改进是指在不削弱每一个社会成员效用的前提下通过资源的配置增加社会总效用。弱势群体相关政策的制定不仅仅是对具体资源配置的规范,更是对社会无形资源的配置,需要照顾到社会各阶层的发展,而不单是不损害各方利益,因此,弱势群体政策的准帕累托改进可以表述为:在保证各个阶层发展的同时,通过对各种资源的配置,加快弱势群体阶层的发展,从而增加社会的总效用。
定律五:政治市场上的交易(选民以选票进行政治选择,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有利于弱势群体。民主是市场经济的校正力量。
定律六:在交易费用为0的条件下,只要产权明晰化,而且产权归弱势群体,私有制的市场机制总会找到最有效率的办法,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定律七: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应该是工人、业主、投资者、监督者共享的权利,剩余控制权属于企业的工会和监督人员。剩余权可以通过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合理匹配达到优化。
定律八:国民与政府、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多重委托代理造成了多重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可以设计出工人参与监督、分红的机制加以解决。
定律九:在选民多数为弱势群体、选民的偏好呈现单峰和正态对称分布时,两党竞选的结果是,观点与弱势群体中间投票人(对公共产品持中等规模需求的弱势群体投票人)一致的候选人将胜出。如果选民的偏好呈现单峰,但分布不对称,呈偏态分布,接近弱势群体众数(最多弱势群体选民支持的公共产品数量)的候选人将胜出。
定律十:弱势群体在面临得益时是高度风险规避的,在面临损失时是高度追求风险的。
定律十一:劳资双方、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博弈是无限次(动态)重复博弈,当博弈方存在合作的潜在可能性,并且重视未来的长期的收益时,那么此博弈存在较理想、效率较高的均衡。
定律十二:要促使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政府应当保证个人自由选择的可能性,同时还应以合理的收入分配作为前提。
定律十三:权贵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官僚市场经济、权力市场经济的重要弊端是寻租腐败、分利集团、权力剥夺和贫富分化,只有抑制特权、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拆散精英联盟,对“底层阶级”赋权,才能改变弱势群体的“无权化” 以及“社会剥夺”、“社会极化(两极分化)”的状况。
定律十四:没有经济自由,就没有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斯大林或希特勒式的集体主义是通向奴役之路。传统的公有、国有破坏了法治,滋生了腐败,降低了效率,不利于弱势群体。
定律十五:只有耕地归农、土地资本化,还农村土地开发建设权,才是农民富裕的关键。
定律十六: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并不主要在于资本产出比率和储蓄率,而是取决于弱势群体的消费率、人口增长率和技术进步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