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出来后所想


李某和张某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登记结婚,据张某介绍,两人婚后感情不佳,李某对其十分冷淡。2010年4月张某怀疑李某有婚外情,有一定证据后,2010年7月两人开始分居。2010年11月26日,张某委托本所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根据庭前调查,律师解到:两人相识时间较短,结婚前未充分了解,感情基础比较单薄;婚后李某对张某比较冷淡,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离婚的提起也是因为李某与单位女员工有染,分居后李某对张某的工作和生活无理取闹所致。

法院调解和好无效,最终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李某大打感情牌,列举了很多夫妻共同生活的场面,来证明两人婚后感情很好,闹到这一步,都是误会造成的。当庭向张某表示以后将好好与李某过日子,向张某赔礼道歉。最终,法院认定两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

经办本案后,深深体会到婚姻问题的复杂性和关联性。一般来讲,对于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心情都是很复杂的,双方代理律师的心情更是复杂,毕竟“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对于代理律师而言,最期待的是一个完美的结局。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结婚自由是普遍行为,差不多人人都要结婚,所以这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特殊行为,并不是人人都要离婚,离婚毕竟是少数人的事情,但它却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离婚要慎重,毕竟组建一个家庭不容易,当然,如果两人真的是没有感情了,离婚也是明智的选择。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当然就很简单,去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因此而发生纠纷,不得不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的话,情况就比较复杂。对法院而言,除非证据充分,符合四个客观的情形,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其他情形,一般来说,法院更多的是判决不离,毕竟人都有犯错的机会,法院也会给一个人改错的机会。当然,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当事人仍觉得不能共同生活,再次诉讼离婚的,判决离婚的概率越向后概率越大。同时,尽量不要上诉,上诉既会破坏可能存活的感情,又会耽搁自己有效的时间,这是非常不提倡的处理方式。

打一场离婚官司,代价是很大的,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这个过程可能都是痛苦的。当前,因各种原因导致一些当事人对待婚姻问题缺乏慎重态度,闪婚、速婚、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因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在离婚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因此,结婚不能草率,离婚更须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