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历经近3年时间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对外征集意见,但之后七年之中一直没有下文。汽车“三包”未出台,主要是由于消费者利益与汽车厂商利益的“博弈”,汽车厂商阻力太大。
2011年9月21日,质检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产品售出30天有问题可免费退车。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故障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保监会近日也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初步提出了商业车险制度的改革方向。
以下是《盖世汽车网》当日做的一项网上调查,可供参考:
七年前,汽车“三包”草案刚提出时,中国汽车年产销量只是500万辆,而现在每年汽车产销规模已接近2000万辆,汽车保有量达到1亿辆,超越日本居于全球第二位,国内汽车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三包制度的缺失,与世界第一大汽车市场相同步的是:汽车质量投诉也是世界第一。
七年后,石沉大海的“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重新浮出水面,提出的还是个征求意见稿,此次汽车“三包”仍有可能胎死腹中。这个迟来的“三包”意见稿还是不能让人满意,虽然意见稿比七年前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尽管这个标准过于笼统,在现实操作中会引起诸多纠纷,并不“与时俱进”,甚至有些落后,这项政策需要大力完善细则,但还是反映了与汽车消费相关的部委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体现了政府职能服务于民生需求的转变。
“十一五”期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汽车投诉量从2006年的7761件快速增加到2010年的14093件,呈逐年增长趋势。在汽车投诉中,因汽车质量问题产生的投诉占比55.5%,不断创历史新高。作为产业链长、关联度高的汽车产品,从购买到使用环节涉及的方面非常多,不能简单地像家电“三包”一样轻易退换货。而且,很多消费者都是只会开车,却不懂汽车方面的常识。一旦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对于究竟是自身使用不当还是车辆本身缺陷造成故障,始终缺乏一个客观公正的第三方机构予以检测认定,这就导致厂家或经销商推诿扯皮、消费者无可奈何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车主维权由于举证难、鉴定机构缺失、配套法规、相关标准缺位维权费用高、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情况下,消费者很难维护最根本的权益。于是,一些消费者在求助无门的情境下,心灰意冷,最后只能采取“偏激”的行为,如怒砸爱车等。维权难,难于上青天,很多人在维权途中不得不知难而退。
根据美国保护汽车消费者的“柠檬法”,反复维修不解决问题,车主拿上维修单到消协,直接盖个章就能换车。美国人把质量问题多的新汽车称为“柠檬车”(Lemon Car)。在美国,各州都拥有一部专门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柠檬法”(Lemon Law)。以加州“柠檬法”为例,在新车购买之后的特定期限内(期限为18个月或18000英里,视何者先到为优先),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则买主可以要求厂商无条件退款或更换新品,不得拒绝:产品的瑕疵将让汽车在被驾驶时产生致命或致伤的可能,而消费者在至少回报此问题一次给原厂或经销商后,经过两次以上的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产品的瑕疵无致命风险,但消费者在至少回报此问题一次给原厂或经销商后,经过四次以上的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
当下中国汽车“三包”政策的制订,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而且一定要本着方便消费者维权,不能一再照顾原本就非常强势的汽车商的利益。只有出台这样的规定,才能保障消费者利益,并促使汽车生产者改进技术,生产出更加安全的汽车。在制定汽车“三包”政策中,越详细周全,消费者在维权时就越有底气,消费者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才能得到保障!因此,中国汽车“三包”需要一个体系化的维权机制,一个专业的汽车监管部门,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一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汽车消费环境。
二版“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综合反映如下:
1、“汽车三包”的有效期为2年或4万公里”的规定,主要总成和系统,如发动机、车身、转向系统等的质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现在不少汽车品牌都推出了五年/十万公里的保修政策,国家性的规定也应该将保修政策设置为五年或十万公里,否则怎么能保障车主的权益呢?目前 “三包”规定没有跟上汽车行业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以两年或4万公里的“三包”有效期来看,低于目前行业内大部分厂商3年、5年等实际规定,成了“地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2、如果车辆出现问题,厂商坚持不换车,那么消费者该怎么办呢?他们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权?意见稿里只字不提相关内容。这种政策很明显仍然是站在厂商的角度而不是消费者的角度来解决问题的。
3、发现重大问题时消费者是否真的可以退货?意见稿虽对“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有此规定:本规定所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车产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但这种问题使消费者无法正常操纵控制汽车,或者使汽车产品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同时也列举了几种情况———“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但本身“失灵”的概念就很笼统,不够严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就很容易发生纠纷。因此这样的规定实施之后,车辆出现严重问题,要让厂商退货是困难的。
4、意见稿有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在退车、换车过程中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对厂家来说,最为致命的一点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当用户怀疑产品有质量问题时,监管部门不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将鉴定质量的责任交由厂家承担,如果厂家无法排除责任,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不少车辆损坏严重、无法排除责任的案例,这个原则在2004年老的草案讨论时已经引起很大的争议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5、意见稿 “三包”政策后,退车、换车时已经产生的保险、上牌费用由谁来承担?该由谁来与保险公司、车管所等厂商以外的部门进行协调?如何用法律来规避换车、退车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如何给车主或者保险公司有效的约束,保证他们在车辆出现非质量问题时不将责任推给生产厂家?这些在规定中都没有提到,因此很难成为发生问题时处理纠纷的依据。
6、意见稿 “三包”政策后,未来在退车、换车环节还是会出现很多纠纷,比如车辆在退车之前已经发生过车祸造成损坏,那么退车时客户该如何赔付车商的损失?如果同型号产品没有货,那么是该换更高配置还是更低配置的产品给客户?这个问题也必须明示出来,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7、消费者购车后,因各种原因没有使用车辆,1个月内很难发现汽车的质量问题。30天免费退车期限太刻板教条。汽车“三包”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遇有质量问题可以退车的规定应考虑到实际情况。在实际售车过程中,肯定是以交钱为“购车”时间,但消费者交钱后,实际提车时间经常会错后,再加上验车、办牌照等,1个月时间规定得太死。车主免费退车应以实际公里数来考核,如规定新车5000公里以内,发生上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
8、易损件出毛病是不是质量问题?消费者买的应该是完好无损的商品。汽车“三包”规定明确可退车的只能是“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但实际上很多车辆问题无法定性是否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另外,车辆上任何易损件等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理应都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免费退车。
9、修5次才能换车超出容忍度。汽车“三包”规定要求,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故障,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等情况,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车;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换车。这个条件对厂商来说太宽松,对消费者却太苛刻。同一质量问题最多3次,消费者就已经达到了容忍的极限程度。在实际投诉中,很多车辆同一问题多次修理,最终也无法界定其故障原因。
汽车“三包”政策仍可能胎死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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