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我们完全理解了哈耶克思想的复杂性、丰富性,从中国问题的立场上看,哈耶克的思想也不足以构成一个现成的完整的解决方案。问题在于时代错位:哈耶克毕竟生活在20世纪的英美,生活在现代制度已经完整建立的制度架构下
最近几年来,“哈耶克热”似乎已经退潮,至少比笔者翻译哈耶克系列著作时要“冷却”很多。
哈耶克曾经在中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诸多主张市场化的经济学者经常以哈耶克对计划体制的批判性剖析,来论证计划经济体制之不可行性。哈耶克对于那些关心法治、宪政的中国政治学者、法律学者,也具有深远影响。
可以说,哈耶克是晚近以来中国制度转轨的重要思想资源。笔者也正是在那个时期,致力于翻译介绍哈耶克的思想。
但在2003年-2004年,事情发生了变化。随着人们对贫富不均、社会分化、官员腐败等严重社会经济问题之暴露而对市场化过程之公正性、进而对市场化本身产生怀疑后,哈耶克的思想自然遭到怀疑。在本轮全球金融动荡后,哈耶克的思想则被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遭到一些人更为系统的抨击。据说,新自由主义要对这一轮金融动荡承担责任。
如此对所谓新自由主义的批评本身就缺乏逻辑上的严密论证,至于把哈耶克作为代表来批判,更是完全不顾学理。同时,这些抨击者显著地忽略了哈耶克理论的复杂性、丰富性和深刻性。
但也应当承认,哈耶克遭受这种批评,与热爱哈耶克的中国学人、舆论的传播策略失误有关:一些人基于批判的心态而选择成为哈耶克的信徒,他们把哈耶克当成偶像。他们所理解的哈耶克与反建制的萨特、反传统的胡适也就没有多大区别。这样的哈耶克在特定历史时期也许也是需要的,但显然是误解了哈耶克。
还有一些人,主要是接受经济学训练的人士,把哈耶克的理论进行了高度简化,只取其与市场相关的论说,仿佛哈耶克就是一个肤浅的“自由放任”经济制度的鼓吹者。这样的简化在冲击计划体制的时候当然也是必要的,但哈耶克的思想比这要复杂、丰富、深刻得多。
而这两类人所理解的哈耶克,抽空了哈耶克思想的根基,虚化了其内在生命力,并且让哈耶克极易遭受批评。
不过,即便我们完全理解了哈耶克思想的复杂性、丰富性,从中国问题的立场上看,哈耶克的思想也不足以构成一个现成的完整的解决方案。
问题在于时代错位:哈耶克毕竟生活在20世纪的英美,生活在现代制度已经完整建立的制度架构下,他的工作主要是为曾经存在过的一套现代国家体制辩护,对相反的思想和制度进行批判。尽管在这样的辩护和批判中,哈耶克呈现了现代国家的基本架构,但毕竟,哈耶克并没有正面地论述,这样一套制度架构可以如何被构建出来,而中国所面临的工作,正是这样一套制度架构的构建。不妨举例说明:
关于法治,哈耶克十分推崇英格兰的普通法制度,《法、立法与自由》第一卷在普通法与现代的法治制度之间建立起了肯定性逻辑关系,从而恢复了现代法治发生于英格兰普通法传统中的历史事实——这一事实曾经被长期遮蔽。当代英美学术界对普通法作为一种立法模式的再度关注,哈耶克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不过,哈耶克更多的是拿普通法作为批判的武器,批判现代民主制度下的“法律”概念的泛化,批判立法机构大量制定权宜性政策而非一般、抽象、普遍的正当行为规则的做法。在这种批判中,哈耶克确实凸显了法治之法的基本规定性,但是,哈耶克终究没有仔细地讨论,这种普通法制度本身如何被构建出来。事实上,他本人在完成了这种批判、进行制度构建后,并没有主张重建普通法制度,而是转向改造议会制度,在承担制定政策功能的治理性议会之外设计了立法性议会,这构成他的“模范宪制”(model constitution)。
哈耶克的自生秩序(spontaneous order)理论遭遇很多误解,有人以为,自发秩序就是人不能有所作为、不能进行任何制度构建。在反对这种误解时,很多人都会拿这个“模范宪制”的设计作为例证,说明哈耶克并不全然反对理性的制度设计。这确实也是哈耶克整个论述中最具有建构色彩的部分。然而,相对于现代国家的整体架构来,这个议会改造方案只是一个局部性设计。而中国学人如欲面向现代国家构建的基本问题,其理论任务就是对现代国家各个领域的制度构建进行全面的思考。即便是宪制领域,所要讨论的也不只是议会制度,除此之外,至少还包括政府间关系、政府各种性质的权力之间的关系、社会与政府的关系,等等。在所有这些方面,哈耶克并没有进行全面、深入的思考。
同时,在现代国家构建过程中,宗教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诚然,哈耶克对建构论唯理主义的批判,对传统、习俗作为默会规则对于社会、市场、文化等秩序的维系所具有之关键性作用的阐述,都在间接地论述宗教作为一种经过时间选择的自生秩序在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不过,哈耶克对于如何在现代国家架构中安顿宗教,宗教与宪制等制度之间的关系,同样并没有进行深入的思考。而哈耶克崇敬的托克维尔在这方面有很多论述。
当然,上面提出的哈耶克理论之不充分性,并不是说哈耶克的理论存在什么问题。在西方语境中,哈耶克的理论已足够自洽。但是,中国学人在解决中国问题的时候,仅仅依靠哈耶克的理论是不够的——当然,其他西方学者的论述,比如政治领域的罗尔斯,经济学领域的新古典甚至新制度经济学,比起哈耶克对中国的相干性,就更低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上面已反复说明的命题:哈耶克面临的是对正确的现代国家架构的恢复问题,而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问题却是现代国家架构的初始性构建问题。因此,当代中国所需要的乃是一种构建现代国家的理论,即西方十七八世纪的思想家们所构造的“建国的科学”,或者斯密所说的“立法者的科学”。当代中国人必须完成百余年来没有完成的构建宪制、法治、市场秩序,以及宗教、道德与精神秩序的政治和历史任务,与此任务相对应的知识体系就是“建国的科学”。这才是当代中国的大问题所在。
这也就意味着,从知识上说,中国学人如果要诚意地面对中国大问题,就需要回到比哈耶克更古典的西方古典时期,主要是指回到现代历史的古典时期。在这个时期伟大的思想人物有17世纪初英格兰的宪政主义者,比如爱德华·库克爵士,他的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现代国家的法律与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有18世纪末的联邦党人,他们深入讨论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原理,讨论了美德、理性在现代治理中的作用;大约同一时期的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则构造了坚守中道的现代伦理学,亚当·斯密则对市场秩序的构成性原则进行了充分讨论;至于托克维尔,则参照法国的失败经验,对公民的自我治理、对宗教在维系现代优良秩序中的作用,进行了具有创造性的讨论。
熟悉哈耶克论述的读者立刻就会看出,上面所说的这些更为古典的思想恰恰就是哈耶克的主要理论资源。哈耶克在思想史上的杰出贡献也正在于,他在20世纪那种反古典的思想、知识气氛中,重归古典,唤起学界、公众重新关注那些险些被琐碎的学术生产过程遮蔽的伟大思想,唤起人们重新关注权宜性政策背后的基本制度问题。为此,中国学人应当感谢哈耶克,他打开了那个古典的思想和政治世界的大门。回到西方人构造其“建国的科学”体系的时期,中国学人才有可能准确地理解现代国家的性质,理解现代国家各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之基本原理,从理论上理解现代国家构建的过程。
但是,仅仅回到哈耶克所指示的西方早期现代是不够的。建立现代国家的问题意识也应当引导当代中国的学者回到中国的古典,主要是儒家思想和传统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过去30年中国所发生的变化,就是在国家强力控制松动之后,国民自然地复归传统,诸多市场制度、社会自治制度,均系如此形成。因而,未来构建种种现代制度的事业,一定是传统与西方之会通。徒有西方之“学”,而不理解计划体制建立之前中国本土的思想与制度——这是中国之“体”,现代国家构建将无从展开。
“中体、西学,资相循诱”,这就是哈耶克的思考昭示于中国学人之现代制度构建之道,由此才可以跨越从哈耶克的理论到中国现实的制度构建之间的鸿沟。这样的思考反过来可以丰富哈耶克,发掘哈耶克思想及西方早期现代思想之隐微之处。
在此过程中,有可能丰富自由秩序的一般理论。
跨越从哈耶克到中国现实间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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