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3家公立医院将实行单病种收费
日前,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下发《湖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院单病种收费试点工作方案》。首批试点选择了该省内试点病种病例数较多的23家医院,其中湖北省管医院包括湖北省新华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武汉市管医院包括武汉市中心医院、武汉市武东医院。该市筛选了结节性甲状腺肿、急性单纯性阑尾炎、直肠息肉、腹股沟疝、老年性白内障、计划性剖宫产、卵巢良性肿瘤、自然临产阴道分娩、血栓性外痔、声带息肉10个病种作为第一批单病种收费试点病种。各试点医院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烟台:上半年基层医卫机构药费平均降三成
据山东省烟台市卫生局消息,截至6月底,烟台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费用平均降幅达32.08%;次均门诊费用下降5.1%;其中药品费用下降12.23%;次均住院费用下降6.86%(其中药品费用下降11.56%)。
据烟台市卫生局药政科科长张治学介绍,该市2010年4月和2011年1月,分两批次对全市14个县市区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药价进行调整,调价涉及122个卫生院,99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
据了解,该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平价进、平价出”,主要是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药品零加成差价补助,即由财政全额核拨,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西宁:公立医院医药分开迈出第一步
日前,青海省西宁市医疗机构药事服务监管中心正式成立,旨在实现“医药分开”,切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药品营销之间的利益关系,进一步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据该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西宁市作为国家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之一,成立该中心就是要监管医疗机构药品和抗生素使用比例,指导临床药学工作,规范临床合理用药,查处开具大处方,控制患者门诊、住院均次药品费用,规范医生用药行为,监督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查处医疗机构擅自采购药品和参与临床药品促销活动等行为。另外,该中心将根据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科学制定基本用药目录,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供应管理信息系统,并负责药品采购计划的汇总、编制、上报、组织验收、配送和财务结算,以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和用药安全。
中心成立后,将分两步完成组建并运行:第一步是年内先搭建框架,主要负责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规范合理用药,降低药品收入比例,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缓解群众“看病贵”的问题;第二步实行“三权”分离,即药品采购权、结算权、人员管理权与医院分离。另外,实行药品差价收支两条线管理,从2012年起,西宁市级公立医院药物差价全额上交市财政,市财政以上年度该市本级医院药品差价为基数予以核拨。
上海: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调解医患纠纷
上海市副市长沈晓明日前称,上海将全面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今后,在上海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可以免费请相对中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介入调解。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翁铁慧透露,上海已组建了由900余名医学、法学、心理咨询等方面高素质专业人员组成的市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
据介绍,目前,上海市及其各个区县均已成立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并已完成114名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他们大多是退休医务人员、法官、检察官,以及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
济南:推出城镇居民医保新政
日前,山东省济南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2年起,该市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接受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的最高支付限额,由9万元调整为15万元。
同时,自2011年9月1日起,该市将驻济高校参保大学生在1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接受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的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调整为15万元。
《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济南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因住院或接受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的标准调整为: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
《通知》还明确,自2011年起,将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调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此次调整将缴费期前置了一个月,让居民有更多的时间进行缴费业务。
根据《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该市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顺产800元;阴式手术产1000元;剖宫产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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