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院长敛财有何“高招”?
据2011年11月15日新华网报道:欧绍轩,身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却知法犯法。不久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欧绍轩受贿889万元,判处欧绍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他在腐败之路上有自己所独有敛财“高招”。他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叮嘱与自己有共同利益的律师,代理案子就干大案子,小案子不要插手。意在想挣就挣大钱,小钱不稀挣。
在现实案件中,凡亲信律师高额代理的案子他会通过自己的权力事前与有关委员沟通,统一口径,用权力将公平公正的天平倾向利益的一边。
当然了,权力怎会有白用的时候,每次律师所代理的大案子都自然而然地将合理不合理的官司给打赢,很不费尽。事后,亲信律师自然也双手奉上,将巨额的代理费的一半送给他当作好处。
试想,一个高院的院长都腐败,对于敛财有其独特的敛财“高招”。高院院长都没有公平正义的心态,那我们普通百姓的官司还咋打?真是让人感到心寒啊!
高院院长的身份是在代表着我们的党和政府,其行为在严重是沾污着我们的党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其行为严重,实当严惩,尤其执法犯法者,更当罪加一等。
既然高院院长敛财有这等“高招”,那为何我们的国家在对待贪污腐败官员上,就没有相对应的“高招”以制止贪腐官员的不断出现呢?难道非等我们的社会在对待贪污腐败上对贪官要“大开杀戒”才能有效制止贪污腐败行为的继续?我在深思着……(冯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