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岸金融中心与离岸公司
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严格地讲,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资金融通,无论这些活动发生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离岸金融的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一些跨国银行为避免国内对银行发展和资金融通的限制,开始在特定的国际金融中心经营所在国货币以外其它货币的存放款业务。70年代,离岸金融获得迅猛发展,从伦敦、巴黎、法兰克福、苏黎世、卢森堡等欧洲地区扩展到新加坡、巴拿马、巴哈马等地。80年代,纽约、东京成为离岸金融中心,90年代,离岸金融市场已遍布世界各地,1972年香港废除外汇管制后,也逐渐演变成亚太地区主要离岸金融市场。目前,比较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西萨摩亚、安圭拉群岛和巴林等,也为人们所熟悉。
离岸金融市场(offshore financial market)一般可分成三类,即伦敦型、纽约型、巴哈马型。
(1)伦敦型离岸金融市场的特征是:“自然形成”的境内业务和离岸业务“内外一体化”,即经营的货币是境外货币,市场的参与者可以经营离岸金融业务,也可以经营自由市场业务,在管理上无限制,经营离岸业务不必向金融管理当局申请批准。香港离岸金融市场就属此类。
(2)纽约型离岸金融市场的特征是:“人为创设”和“内外分离”,且不能证券买卖,即经营离岸业务的本国银行和外国银行必须向金融当局申请,经营离岸金融业务可以免交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金有优惠,享有利息预扣税和地方税的豁免权,离岸业务所经营的货币可以是境外货币,也可以是本国货币,但离岸业务和传统业务必须分设帐户。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就属此类。
(3)巴哈马型离岸金融市场,又称“避税型”或“逃税型”离岸金融市场,也称离岸金融中心 (offshore financial centres 简称OFCs),其特征是:一般设在风景优美的海岛和港口,这些小国政局稳定,税收优惠到近零,没有金融管制,只有记账而没有实质性业务,成本与费用较低,可逃避银行利润税及营业税,有“逃税港”、“逃税天堂”之称,这种离岸金融中心与传统意义的离岸金融市场是有区别,它是只是单独发展离岸业务,而传统意义上的离岸金融市场是多种金融业务并举,在岸、离岸业务互相促进。本文主要是从巴哈马型离岸金融市场的角度讨论相关税制问题。
巴哈马型离岸金融中心还推出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或离岸司法管辖区,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离岸公司,即在离岸司法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国际业务。
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差别在税收上有很大的优惠,一般公司所在地政府通常按营业额或利润额征税,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一项。除了税务优惠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规定,股东对公司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可以不对外披露,而且,几乎所有跨国银行都承认离岸公司,离岸公司可在银行里开立账号,财务运作极其方便。由于离岸公司所在地政府与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良好的贸易关系,故离岸公司便成为许多跨国公司和富豪们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也同样可能成为经济犯罪嫌疑人、洗钱者或腐败分子转移财产、享受奢糜生活的经济平台,由此,离岸公司受到了广泛的指责,备受非议,认为其冲击正常金融业务,不利于世界金融秩序的稳定。
(二)离岸金融中心税制
给予跨国纳税人税收优惠环境的税收制度是巴哈马型离岸金融中心各项制度的集中体现,优惠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或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赠予税,以及间接税或相关印花税、利息、使用费等各项。但逃税、避税或称节税的大头是作为直接税的所得税。其避税的主要形式有控股公司、离岸公司、信托、船运公司、离岸养老金计划与离岸投资基金等。
巴哈马型离岸金融中心的税收,大体可分为这几类:(1)无税避税港,阞不征收任何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财产税)。如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瓦努阿图、瑙鲁、巴林、特克和凯科斯群岛、摩纳哥等;(2)低税避税港,即以低于一般国际水平税率征收所得税,如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海峡群岛、瑞士;(3)特惠避税港,帀在国内税法基础上对某些行业、某类公司采取特别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卢森堡、荷兰、爱尔兰的香农、菲律宾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马来西亚的纳闽、安提瓜、巴巴多斯、格林纳达、牙买加等。
有些国家或地区则通过国际协议网络规避“逃税天堂”的指责,即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并形成网络,缔约双方要分别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主要是预提所得税,如瑞士、荷兰、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有些国家或地区则通过领土或管辖区域为基础,在征税时对领土或管辖区域之外的经营所得收入实行免税,如英国、爱尔兰、巴拿马、委内瑞拉、马来西亚、菲律宾、利比里亚、中国香港、中国澳门。香港的所得税和薪俸税比较低,也不对境外赚取的收入或利润征税,不设关税(香烟、酒、奢侈品除外),也被部分机构或个人视为避税港,列入避税天堂名单,经中国中央政府力争,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未被纳入避税天堂之列。
在英国和爱尔兰,即使个人持有英国或爱尔兰国籍,只要不把于外国挣取的收入引回英国,便无须就该款项缴税。在瑞士,新移民可以与新住所的地区政府,就应课税入息进行交涉,一般应课税所得额是住所租金的五倍。在摩纳哥,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巴哈马,不但实行自由开放的金融政策和特别优惠的税收制度,外国银行可以比较自由地进行金融活动,不仅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收益和利益收入扣税,还免交任何财产税,而且外国公司及其资产不受外汇管理条例的约束,对经营国际金融业务的银行免除外币存款准备金的要求。
在马来西亚的纳闽,作为免税岛,纳闽享有许多的特权和便利设施,根据马来西亚1990年《离岸商业税法》的规定,纳闽不但享有税赋优惠,同时也享有马来西亚和各国间所签订的避免双重课税协议等优惠条款。在法律上,制订了一系列法律,除《离岸商业税法》外,还有《纳闽离岸金融服务当局法》、《离岸公司法》、《离岸保险法》、《离岸银行法》、《纳闽信托公司法》、《纳闽信托法》、《纳闽离岸有限合伙法》、《纳闽离岸证券业法》、《反洗钱法》。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在纳闽的离岸公司将最高缴税金额定在2万马币(林吉特),根据离岸公司所从事商业活动制定相关税制,分为二类,净利课3%之营所税,或者不论利得及营业额之多寡,每年只缴2元马币,但无论何者,最高缴税额以2万马币为限。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非马来西亚居民在纳闽离岸公司担任经理的,总收入的50%免缴个人所得税。在间接税方面,作为自由港,销售税、进口税、附加税、营业税、出口税都免于征收。另外,与离岸公司有关离岸交易有关的票据免收印花税,离岸公司支付给非居民或其他离岸公司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技术费,免缴代扣税,离岸公司所得红利或从离岸公司获得的红利免收所得税等。
英属海峡群岛、英属马恩岛并不对外国收入或收益征税,非本地居民不就当地收入征税,当地税率划一为20%。在直布罗陀,公司只要不在当地进行任何商业行为,每年只需缴付划一税款100镑。瓦努阿图不征收所得税、预扣税、资本增值税、遗产税,也不进行外汇管制。
而圣马力诺、安道尔、塞浦路斯、马耳他、沙特阿拉伯、阿联酋、毛里求斯、马尔代夫、塞舌尔、哥斯达黎加、伯利兹、巴巴多斯、多米尼加、格林纳达、安提瓜与巴布达、萨摩亚、新西兰、库克群岛、马绍尔群岛、纽埃、汤加、圣克里斯托福与奈维斯联邦、圣路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定斯、英属蒙特塞拉特岛、英属处女岛、英属泽西群岛、英属直布罗陀、英属根西、英属安圭拉、荷属阿鲁巴岛等也都有类似规定。
(三)国际逃税的反制
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所编《国际税收辞汇》的解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就可以认定为避税港:(1)不征税或税率很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2)实行僵硬的银行或商务保密法,为当事人保密,不得通融;(3)外汇开放,毫无限制,资金来去自由;(4)拒绝与外国税务当局进行任何合作;(5)一般不定税收协定或只有很少的税收协定;(6)非常便利的金融、交通和信息中心。
2009年4月,在20国集团会议上,打击避税天堂成为与会国关注的议题之一。其实,早在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就发起了反对恶性税收竞争计划,1998年通过《恶性税收竞争报告》,之后的2000年、2001年、2004年、2006年又发表同名的一系列报告,针对避税港问题,呼吁国际合作,联手打击有害税收竞争。经合组织先后公布了47个潜在避税地名单与35个不合作离岸避税地名单,并制定了判断标准与相关针对性措施,以及协调了离岸金融税收法律管辖权冲突,建立了“白名单”(实质履行国际税收通行标准)、“灰名单”(承诺遵守国际通用税收标准,并在银行保密制度和税务信息交换方面作出努力,但尚未付诸实施)、“黑名单”(拒绝履行国际通用税收标准)制度。在经合组织报告的压力下,大批离岸金融避税港都做出消除或改进有害税收活动的承诺。目前,全球避税地中只有摩纳哥、列支敦士登、安道尔三个国家仍在情报交换方面进展缓慢,被经合组织列为不合作避税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