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地方债务融资的“阿基米德支点”


   现阶段,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民生投资缺口的加快弥补,我国地方政府的融资意愿强烈,融资需求巨大。再单纯依靠传统的权益类融资(比如合资、出售股权、IPO等)和债务性融资(通过设立投融资平台向银行贷款或者发行债券),或者是规模难以满足需求,或者是促使地方债务更加隐蔽化,增加了金融系统的潜在风险。尤其是在今年货币政策稳健、信贷额度总体收紧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更加明显,迫切需要融资模式的发展创新。

  阿基米德有句名言:“给我一个支点,就能撬动整个地球。”解决地方政府庞大的融资需求,也迫切需要这样一个“支点”,一条可以有效满足地方融资需求同时又不会引致金融系统和中央财政风险增加的途径。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允许浙江、广东、上海和深圳作为试点,自行发行总额不超过229亿元的3年期和5年期债券。这一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在探寻这一“支点”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在试点之前,地方政府发债采取中央代理发行模式。这一模式源于2009年。当年,为应对美国次贷危机影响,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元地方债券,并列入省级预算。这种发行模式,由于发债额度和发债主体由国务院确定、债务用途和偿债责任被限定,因此可能会软化地方政府的债务约束、增加地方政府间的博弈,同时也难以体现不同发展层次地方政府间的差异,市场信号作用非常不明显,而且资金利用效率也难以保证。因此,在这些限制下,中央代发地方债券采取了一种相对谨慎的态度,年度规模一直维持在2000亿元左右,对解决地方政府资金缺口的作用相对有限。因此,改进地方债券发行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就成为非常现实的问题。

  诚然,在本次试点自行发债计划中,依然是由财政部来还本付息,期限、利率形式和定价等也由中央政府确定,可以说只是目前中央代理发行和地方自主发行之间的一种过渡模式,是一种“浅层次的自主”。但是,其背后意义更为重要。

  分析来看,此次自行发债试点,国家可能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是通过试点的推进,探索适合我国地方政府自行乃至自主发债的一系列制度规范;二是明确地方政府的信用差异对债券发行价格、发行规模和到期偿付等造成的影响;三是通过试点的推进和经验的累积,逐步建立起能够充分发挥市场力量、体现价格信号作用,同时强化地方政府财政约束且有效发挥中央监管作用的债券发行模式;四是通过优化地方债券发行模式,进一步规范当前地方政府融资状态,降低地方政府总体债务风险。从这一点来看,当前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尝试,意义不言自明。

  自行发债作为一种“浅层次自主模式”或者“类自主模式”,不应该作为地方政府发债的最终路径。在解决地方政府融资需求方面,还需更进一步。在这方面,国外广泛应用的市政债模式值得借鉴和推广。

  所谓市政债券,是指地方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这是一种地方政府具有充分自主权、主要服务于地方政府民生投资需求的债券品种,与我国地方政府现行面临的需求特征非常吻合。在美国,市政债券已有近200年历史,在日本也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其对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已得到充分体现。在这种模式下,地方政府的融资主动权大大增强,是一种真正的自主融资模式,或者说是一种“自由”模式。

  当然,鉴于我国特定的国情以及地方政府所固有的投资冲动,在自主发债方面我国也不宜推行完全的“自主”乃至“自由”模式。宏观框架来看,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对发行模式和偿付机制进行科学设计,在发债规模和资金运用方面进行严格限制等,这些都是必须的。由此,地方政府融资方能找到“支点”,地方融资需求的解决也才能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