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的普遍意义——对程式化管理的反思(三)


  企业管理体系的失效、以法治国的千疮百孔,冲击着我们关于管理的常识性认识。问题到底出在什么地方?

  

  管理的视角总是居高临下的。当我们对某对象实施管理的时候,我们是高于该对象的;当我们制定某项管理规则的时候,我们是高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当我们规划某项管理规则的时候,我们是高于规则制定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利己是人之天性,规则总是更多地反映地位较高者的意志,忽略地位较低者的意志。高者因对低者的忽视而制定不出取得低者共识的适宜的规则,低者因其被忽视而没有按规则行事的主动性,如此带来规则的先天不足。

  在企业里,总经理是管理体系的发起人,管理体系文件更多地体现其意图;各部门中层管理者是其部门管理规则的发起人,部门管理规则也更多地体现其意图。在国家管理事务中,执政党是法律法规的发起人,法律法规更多地体现其意图。被管理对象则处于被动接受和执行的地位,其意愿只有与发起人相符时才会被反映到规则中,不符合则会被忽略,因此被管理对象不熟知规则要求,也缺乏执行的主动性。没有被管理对象的积极参与,就中断了信息反馈的通路,规则的自我完善就成为不可能。

  由此可见,自上而下的管理理念是导致其失败的根源。

  管理起源于过程。最初始的过程是不需要管理的。当过程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产生了管理的需要,此时管理是为过程服务的,它并非高于过程。当管理在过程中日渐重要时,就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由服务变成了领导,形成现在被普遍接受的管理理念。(见拙文《当管理效率与过程效率发生冲突》)

  把管理还原到服务,是解决管理失效的良方。

  当管理对象——某过程产生管理需求时,对象各方互相博弈,不断妥协,最终达成共识——形成规则。这样的规则充分体现各方意志,而且在博弈中为各方所熟知,因此能得到各方主动遵守或执行;当情况变化导致不适宜时,各方再次博弈、妥协,形成新的规则,依然得到切实执行。只有在必要时,才产生规则;只有通过充分博弈取得最大共识,才产生规则,其适宜性和完整性是至上而下制定的规则所不可比拟的。

  例如,企业经营中出现连续质量事故,生产班组计件工资收到影响,自然会发起对事故的分析整改,质量部门、设备部门、工艺部门被参与其中,通过不断试验找到技术方案、通过不断协商找到管理方案,各部门就该事故形成共识,并对预防性措施形成共识,出台管理规则。通过案例协商形成的规则,远比由上级部门制定的体系文件易于落实,也更有实效。

  在国家管理中,国内难觅真正博弈产生的制度,接近一点的至多是征求意见。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台过程勉强算是一个不可多得的案例。小岗村18户农民为解决吃饭问题自己发起了包产到户行动,事实证明产出大增后再形成政策。如果反过来是由国家先制定承包政策,再强制推行的话,执行效果绝不会如此好。遗憾的是,分田到户成为国家政策后就再次纳入了自上而下的轨道。

  

  利益相关方通过博弈形成规则,是建立在平等地位基础上的。这种规则如同契约,对规则的遵守如同对契约的遵守。监督和执行规则的人,也是由相关方推举出来的代表,他们不是上级,更不代表不相关的第三方。

  管理要求自生自发,管理规则由各方缔约,不论从管理科学发展的客观规律,还是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都是优于由外而内、自上而下的程式化管理模式的,对管理失效问题的解决具有普遍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