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抓“三问”促行政效能
平昌县工商局在落实行政效能建设深化“三满意”活动时,为确保地方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对工商事业“不问事、不理事、不落实”的工商干部由各单位的负责人“请”回县局效能办说明原因。该局在重温“三满意”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的基础上另制订了《平昌县工商局问事、问人、问责暂行规定》,强调工商人要做到“事事必问、件件落实”。真问事、真问人、真问责被提上了重要工作日程,并将形成常态的制度予以固定。工商局局长高建华说:“拿着人民的俸禄,对人民颐指气使;戴着执掌公权的“官帽”,却不为人民当好公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执行中遭遇了“肠梗阻”,发展的号角却换不起工商干部冲锋的激情......一些工商执法者身上长期养成的恶习不仅贻误了稍纵即逝的发展机遇,而且造成人为祸患,令人公愤,当从速除之而后快。”
但奇特的是,当前“三问”虽然自上而下风骤雨急,却在个别所遭遇了“温水效应”,问不出个所以然来,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去问。难道我们真的就没有问题而长治久安?抑或是积重难返而无药可救?恐怕是后一种因素才是根本了吧!动了真格,利益格局必然会发生质变;下了硬招,有得罪了多方“菩萨”。自然是口头问得紧,行动放得慢了。局内办公、效能主流新闻曝光基层及基层自己问出的“三不”的人和事,岂不怪哉!?
落实好“三问”,是事关我局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头等大事。各股、所、队领导干部打铁先要本身硬,应当首先在政治上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只栽花而粉饰太平。自身硬不起来,说明自身就有问题存在;有勇气从自身问起,一切问题自然会迎刀而解。“实施 ‘三满意’、‘三则’、‘三问’,打好老区建设的翻身仗,为当地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就需要我们工商干部人人争当“干成事”的排头兵,碰硬较真,问出责任,问出压力,问出干劲,问出激情,问出绩效。
落实好“三问”,就从思想行动上达到高度统一,自觉主动严查严问严惩,一以贯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实问到底。
本文发表在“消费质量报”2008年8月15日、星期五、第12期、第9版、责任编辑、方吉文、戴若冰;编辑、王昱
经营者集中及其规制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符合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所谓申报即申请许可之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申报书。即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书面请求,其中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及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此,有的国家规定了固定格式,有的国家则无严格的格式要求。但都规定实质内容不可缺少,应当载明而未载明的申报书属于不完备的申报书。
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即申报者对其集中是否对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造成不良影响的分析和阐述。从逻辑上讲,当然是申报者对其集中不会影响相关市场实质性竞争的主张。这种主张的具体要素需要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经营者集中指南来加以明确,否则很可能流于形式,也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申报的审查难以落实。
集中协议。即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订立的表达集中意愿的合同。集中协议虽不是我国《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一项有名合同,但其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因此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即:协议签订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经营者集中协议不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并作出决定之前,即可因一方当事人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或由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即要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状况(通过财务状况来反映),通过法定的方式加以表达和说明。要求申报时提交这一文件,有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时掌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相关经济信息,从而对其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实际状况作出更加客观、全面的分析。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考虑到反垄断执法的复杂性,以及在我国属于新的领域,故《反垄断法》中设定了多项兜底条款,这是很有必要的。
以上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必须提交的五类文件。考虑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提交文件的复杂性,以及对申报审查应有的时限性,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是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第一环节,也是基础。借鉴欧盟的做法,其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了修订后的《企业并购控制的第139/2004号条例》,同时颁布实施了《横向并购评估指南》和《并购调查最佳做法指南》等,这对当事人合理、有效地申报,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高效地作出审查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经营者集中申报方面,也需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尽快颁布有关指南,以指导和规范经营者的申报行为。
平昌抓“三问”促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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