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农民工工资与城镇职工工资差距不断拉大,且农民工工资大多在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条件差情况下获得,据调查,农民工平均每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89.8%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个小时。与城镇职工比,农民工普遍没有医疗、养老、失业、住房等社会福利。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春节过后,成都本地劳动力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40万个岗位虚席以待。近年来,每逢春节过后,招工难、民工荒就成了人们最关注的焦点。最新的形势是,未来三年,全国面临2000万的农民工缺口,中西部也加入了争抢农民工的行列。虽然已经习以为常,但我还想问一句,为什么每次一过完年,所有行业所有工种中,只有农民工最被人担心“不回来了”?合理想象一下,他们说不来就不来,就不怕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么?想必有人会笑了。这想法的确out了。有多少企业会与农民工签订一份像样的长期化的劳动合同?
而现实问题是:在地域宽广劳动力资源过剩的现实面前,劳动者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没有手段迫使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再工作,只能在工作过程中按雇主的意志来权衡自己的利益。而一旦雇主良知泯灭,劳动者就会陷入孤立无奈的地步,甚至生存都成为问题。
作为弱势群体代表的农民工,他们面临两难的选择:一是忍受丧失权益而继续劳动,直到雇主意志体现完毕才能得到自己的合法收入(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屡屡出现,尽管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断介入,但仍未能有效遏制这种侵犯民众权益的事情发生);二是拿起法律武器,在经过漫长的裁决,诉讼后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还不一定能拿到执法后得到的工钱(信用的缺失,使民工维权艰难)。这无形中助长了雇主不守法的行为。
路漫漫兮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当社会把同情的目光投向农民工时,我们不仅要反问,我们的劳动监察管理部门干什么去了呢?他们如果能够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还用如此辛苦吗?我国的《劳动法》经过多次修改,已经很完善了,但却不能震慑不法雇主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
翻开我们的各种法律条文,我们发现,国家劳动、工商等部门早就对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有明文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第二条指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同时,要充分运用劳动监察手段、检查、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但是直到现在,许多企业在各种理由的推脱下,劳动者未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仍然很多很多。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它不仅仅是一个《劳动法》的法律范筹,而是体现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的一个缩影。再完善的法律也是靠人去执行的,如果权力与监督不相配套,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会被侵害,广大劳动者脱贫致富的目标成为空谈,广大劳动者的尊严就会被洗的干干净净,法律的公正性将在广大民众中大打折扣。
当城市的高楼大厦一幢幢拔地而起,建筑商赚到了大把大把的钞票的时候;当煤碳矿石被一车车运出为矿主赚来大把大把钞票的时候;当那些背乡离井,抛家舍小,以生命和血汗为代价,以青春和体力为资本的劳动者,他们一年的辛勤劳动最后而一无所获的时候;当他们盼望着一年的血汗钱能够为他们纳税、治病、还债、交学费而希望落空的时候,他们眼里流出的是泪,心里泣的是血。面对此情此景,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问:用什么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行吗?劳动监察部门行吗?政府管吗?偌大的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究竟靠什么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当一个公民的权利被藐视,当执法者的良知被腐蚀掉时,公民的权利是那么的微弱和无助。而如果我们的法律依然不能给他以帮助时,人们就开始怀疑法律的公正性和可行性!人们就开始怀疑这个社会!人们就会质疑这个政府!
让我们再听一听一个“农民工心底的呼唤”:“现在的工作大多工时长、工资少、环境差、危险大、被公安收容、被地痞讹诈。害得我们像难民一样,东躲西藏,没有人身安全感。当工资被克扣找政府部门时,公安局让找劳动部门。他找到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说是经济纠纷,让他到法院起诉,他到了法院,法院说要先交200元诉讼费。国家法律不少,就是对我们来说能落实的少。”(03年7月6日文摘报第一版)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原则讲了几十年了,但同样没有威慑作用,各类违法犯罪仍然层出不穷,是不是应当思考:是哪儿出了问题呢?几十年的现实告诉我们,目前在我国司法上的主要矛盾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监督体制不健全才是最大的问题。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看起来是一个劳动法不能有效执行的问题,但它实质上反映出的是我国法律体制的问题。
劳动者欲哭无泪,是《劳动法》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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