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也称公正司法,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近年来,我国各级司法机关紧紧围绕确保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执法这一重点,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执法司法监督、确保执法办案质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不懈努力。但是,我们的司法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受到了广大人民的唾弃。
现代社会,致力的是以法治维护社会秩序,其中不仅强调每个公民需要遵纪守法,更从法律设计方面强调了政府应当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以及在制度安排上要求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确切的说,人们希望司法公正,就是要保持司法独立,行政权力不能干预司法独立。之所以提倡司法独立,目的就是要防止行政官员和权威人士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如果法官的意志不能独立,经常受到行政权力、既得利益集团和个人意志所左右,就无法公正地断案,就会伤害到社会的弱者。
众所周知,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司法机关不能认真履职,那么其社会危害是极大的。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至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安徽阜阳“白宫书记”受贿案在芜湖审理,当时法院禁止媒体旁听,此举招来了一片质疑声。
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写道,“司法之处所是一种神圣的地方,所以不仅裁判席,就是坛阶庭院都应当保持圣洁,不受秽闻贪污之玷。”司法公正是否名副其实,取决于公民有着怎样的切身感受以及社会的整体性评价。类似李渡新区管委会发给法院的“史上最牛公函”干预司法独立,公民怎能不质疑行政与司法的公信力。
沈阳市外来务工人员李志军和曲强因手头拮据,欲盗卖马路中央的井盖换点小钱被警察当场抓获。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相信对违法犯罪者处以刑罚,任何人都不会有疑议。然而,问题的关键是,俩井盖=三年刑,且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疑极大的撞击着公众的视觉神经,令人感觉实在过于荒谬、可笑。
再如胡斌飚车案,其以飚车的方式,即在闹市区以极限速度行驶危害公众生命安全,且事实上也侵害了公民生命,其危害方式、结果远超李志军二人,最终依法严处也只是三年徒刑。其等式就是:飚车(危险方法)+一条人命=三年刑。而李志军二人,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也是三年,两相比较,其不公之处不言自明。如果显失公平,则必然导致公众对法之公平与秩序维护功能失去信心,甚至绝望,从而产生不同阶层之间的强烈对峙。
近年来,社会出现的许多事件已经表明,所有的悲剧背后,都隐约可见一个共同的主题:阳光司法。阳光司法要求司法部门提高司法透明度,满足案件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过去,司法机关在公众眼中一直很神秘,公众有了纠纷就会想起到司法机关说理,但是,公众看到的只是结果,至于为什么这样判、为什么有时候会出现同罪不同罚等这些问题,却很难知晓。正是由于司法机关的透明性还不够,有些时候公众的一些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公众也无法监督司法机关。办人情案、关系案,进行权钱交易的司法腐败现象仍然没有杜绝。
正如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其《论法律》一文中所讲:“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赃了水源。”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八次全会讲话中也深刻地指出:“史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的目的。在实践中,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量刑不公开导致量刑标准不统一,导致人民群众怨声载道。其主要原因是司法不能够独立。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调整着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行政等其他国家职能机构的法律关系。作为一项司法审判原则,确保着司法机关对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受到来自外界的不正当干扰和影响。我国司法改革,应着眼于司法独立,追求司法公正,加强内外监督(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必须会导致腐败)。
司法公正是否名副其实,取决于社会的整体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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