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熊取胆”在我国是合法的“历史遗留问题”——“活熊取胆”不是中医的错(一)


    (写在前面,有位朋友希望我关注养熊业,希望能够做些事,拯救这些被活体取胆汁的熊。但说实话,我一直就没有去写,这并非是我不同情熊的遭遇,而是我担心一旦“养熊业”被取销了,这些熊会有什么命运?是会被“人道毁灭”,还是被“杀熊取胆”?所以,我一直都很犹豫。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都把活熊取胆的主要矛头指向了天然药物,甚至中国的传统医药文化,这是非常错误的。所以,我不得不说一说,活熊取胆汁的“历史渊源”,为中国传统医药文化正名)。

    据《东方网》报道(http://news.sohu.com/20110311/n279761373.shtml),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贾宝兰、张抗抗等分别提交了禁止活熊取胆的提案建议。“政协委员提交相同建议,说明民意对于活熊取胆的反对声音很强烈。”3月9日晚,推动提交取缔活熊取胆提案的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莽萍对时报记者说。这位长期从事动物问题研究、坚持替受难动物代言的先锋学者表示:活熊取胆泛滥,林业、药监部门应检讨!记者:如此大规模地对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实施活体取胆,为什么相关部门会熟视无睹? 莽萍:这么多年来,国家林业部门和有关药监部门并没有加以监督,反而默许了熊胆在药用及非药用领域泛滥使用。我想,林业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需要检讨。  记者:淘汰活体取胆还需要哪些力量参与进来?  莽萍:我想,还需要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进来,促动国家立法机关最后重视起来。希望动物保护立法能尽快列入“十二五”法律制定规划。在制定法案的过程中,更多的法学专家、伦理学家、动物保护学者和相关专家学者都能加入到动物保护法案起草中去。”

    看了这个报道,我认为,我们的专家和委员是非常热心的,也是非常善良和有爱心的。但是,他们对于“活熊取胆”是不够了解的。因为,在我国进行“活熊取胆汁”是完全合法的,我国也有专门的立法,林业部门和药监部门是无权干涉的,怎么能说他们是默许呢?这是立法部门的责任,不能把板子打在行政部门身上,这样会导致大家灰心的。我就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活熊取胆汁”的技术来源。

    据报道,我国正式提出“活体取熊胆”是在1987年,当时,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四川省首先报道了,养殖熊类取胆汁的方法(中成药。1987年第5期13页),并认为这是动物保护的措施。为了规范这种行为,卫生部于1988年下发了《关于下达“引流熊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88)卫药字第55号)》(中国药事。1989年第2期88页),对人工活熊取胆汁进行了规范,并确定了其合法性。所以,活熊取熊胆汁,在我国是合法的,有法可依的,不是现在行政部门的错误,而是立法部门"历史遗留问题"的错误。

    不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民主生活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活熊取胆的问题,而我国有关部门对于其态度,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最早,我国行政部门对于这个问题是回避的。例如,有文章称,有单位还公开下达了通知禁止公开宣传活熊取熊胆汁,以避免国际的抗议。(重申不要公开报道“活熊取胆”内蒙古宣传。 1998年第2期22页)。但是,现在这个问题居然可以被拿上两会来讨论,体现了我国民主生活的巨大进步,也体现了我国人民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也体现了党对自身执政能力的信心和决心,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最具体的体现。

    我相信,有了党和国家的关注,“活熊取熊胆汁”的问题一定可以解决,大家也应该有信心。同时,我呼吁有关代表也应该关注禁止活熊取熊胆汁以后,这些熊的归宿。

        北京大学免疫学系  王月丹  博士

        于学院路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