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本学期论证与辩论分析课的第四次,基本讲完了论证分析部分安排的内容。课后,有一位理学院的同学问:“老师,你是否还要讲集合论?”我说:“我讲不了。”
这使我想起几年前我为新闻学院跨专业考取的研究生上“先修课”的评论时,有一位在中学时参加过辩手培训的台湾同学马正恺当时曾问我:“老师,你准备讲图敏模型吗?”在那一年之后,我确实在研究生的评论课上增添了图尔敏论证模型(Toulmin Model)的介绍,那只是在我对它有了自己的领悟,特别是能够运用它对评论作品进行分析的时候。我不会冒险单纯讲授一种逻辑方法,如果我自己不能实际运用它的话。
课前收到两位同学的邮件,对于课堂讨论的效率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一个半小时的授课时间的确太短了,如果在时间上没有有效的控制,那很可能虽然一学期下来热热闹闹,却不能如期完成教学计划,同学们也会感到收获不大。这就需要在同学的参与积极性和我的教学计划之间做出有效的平衡。实际上,面对同学一个一个举手发言的同学,我总是不忍心说:“到此不止了。”因为,那个他(她)没说出来的想法,可能就永远说不出来了。而他(她)的参与积极性,也可能从引受挫。
有同学在课前的邮件中建议我把课堂分成前后两半:前一半按计划完成我的教学内容;后一半留给同学参与讨论。
这个建议固然不错。但实际上,我往往习惯于在自己按部就班的讲课之间,抛出一个刚刚在头脑中确定的、比较切近的话题,使同学们的头脑活跃起来,也给课堂“暖暖场”。比如,昨天我准备的话题是一个论证模式辨识和论证力评价的案例,
但鉴于上一次课这一讨论环节用时过多,我只是让同学看了一下,后来并没有来得在课堂上讨论,这使我下课后有一些后悔,因为昨天的课整个下来,我自己讲的还是多了一些。尤其是最后结束时的环节,我自己持续的时候过长了。节奏上就显得沉闷。
基于同学的建议,我决定在这个课上建立一种有效率的议事规则——就像著名的“罗伯特议事规则”一样,把一个讨论是否应当进行下去的权利交给由同学掌握的程序。有四位同学自愿成为这个程序的执行者:当他们感到某个话题的讨论已经“跑题”了的时候,就以一个“跑”字提示中止。而当我自己拿不准某一个问题是否需要展开时,也提出来征询同学们的可否。
但实际上,这不可能包括老师回应同学质疑的情况。比如,我在讲到某个案例时,还没有说完,就会发现座中某位同学已经用摇头等动作暗示他(她)的质疑,或者有的同学在我讲完之后立即插言:“老师——”。这个时候我不能不予理会,或者把是否要予以回应的决定权交给全体同学“表决”,那样会挫伤同学的参与热情。实际上,同学在老师讲课的过程中自然产生的质疑,往往正是我讲课节奏中所预期的——我等待着一个质疑来使我有机会推进到下一个环节。比如,昨天讲归谬法,讲了两个案例之后,在讲到下面这个案例时,终于有一位吴俊东同学在下面摇头了——
我马上让他发言,表达自己对这个“归谬”合理性的质疑。并由此提出一连串问题:归谬法,推到哪一步才是合理的呢?走到哪里,我们就不能接受了?或者,你根本不接受归谬法,连一步都不肯迈出去?
面对这个问题,梁圣艳、吴苏凯、高也翔同学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主要是他们提出了自己的标准。比如,归谬法的推论,应该不超出原来命题所涉事物本身的特性。可惜,这次回到家发现,录音文件又损坏了,我不能准确记述。也就是说,我如果不是准确地录下了同学的发言,一般不会转述,以免误记。
(在此,我倒是可以转述我的一位朋友孙江波的标准:“归谬法的使用,必须深入分析被归谬的逻辑。严格按照前者的逻辑去推演,不能把或然的逻辑,变成必然的逻辑。”——他写在我一篇博文的留言中。)
实际上,即使对于马克思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中关于“打耳光就是杀人”的归谬,尽管我以前曾在研究生的课堂上给同学详细解释过其合理性,并写在课堂日志中,在这次课上也向同学们简单做了介绍。但课后仍有一位法律系的同学对这个归谬法感到难以接受,从法学的角度对我说了半天。他的观点是:“偷拿林木”(在那篇文章的语境中,实际上是拾荒者捡拾自然脱落的枯树枝。)是否算作犯罪是可以议论的;而“打耳光就是杀人”则是不可接受的,这是两个程度不同的命题。而我的看法是,马克思的这个归谬法,并非是为了论证(或并不直接论证):“偷拿林木”不应该算作犯罪,而只是为了揭示那位议会辩论人的这样一个逻辑:“正因为偷拿林木不算盗窃,所以这种行为才经常发生。”。即,“正因为打耳光不算杀人,所以打耳光才成为如此常见的现象”这个判断是包含在那位议会辩论人的上述逻辑之中的。
但我由此想到,归谬法的效力,不仅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那样,低于肯定证明和否定证明;而且,对于专业的、有一定批判性思维的头脑来说,它往往更容易受到怀疑。我不禁由此想到,金岳霖先生的《形式逻辑》为什么不讲归谬法呢?难道是他对这种论证(反驳)方法有什么看法吗?
我几年前写过《归谬法的边界与论证的伦理问题》,近年又写过《归谬法如何走到谬误》、《类比需防不同类,归谬莫到不相干》(文章和博客),开始对归谬法使用中的问题进行怀疑。但现在看来,我在教学中应当面对的问题是:归谬法的合理性在哪里?如果所有的归谬法都难以被人接受,那么,我们就难以把它当作是一种论证(反驳)的方法来介绍了,而只能把它当作一种谬误来介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