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违法车辆的驾驶员是政府公职人员,除了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将通报其单位。”今日起,北京市交管局采取严厉举措严查“霸王车”、“涉牌车”等交通违法车辆,针对涉牌违法的整顿将实行高限处罚。(《新京报》3月17日)
谁闯的祸谁兜底,谁的孩子谁抱走,公职人员在路上驾车违法,似乎当然就应该告诉单位了。然而,这样的做法有用吗?
有用没用,一方面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乎这种“通报”,另一方面,也与单位是否介入、如何处置有关。一般而言,公职人员驾车违法,往往既有私车也有公车,驾驶公车违法,单位本来就有知情权,通报单位倒也情有可原;可如果是驾驶私车呢?也要通报单位吗?作为独立的交通参与人,驾驶私车的公职人员出现任何交通违法行为,那也只能是个体行为,与单位何干?
单位对所属公车本来就有管理之责,很多单位都明确规定,交通违法的罚款均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试想,在这样的刚性约束之下,再加上交管部门严格执法,不使违法记录随意销掉,则公车主动违法的冲动并不十分强烈。也因此,通报公车违法之举,虽不能说是多此一举,却也并非完全必要。至于私车违法,想必很多单位既无暇管理、也无充足理由伸手管理。
单位人在社会上犯事通报单位,这样的做法沿袭的依然是计划经济时以单位为本体的思路,其精髓之处就在于单位的全知全能、无所不能。对生命个体的评价判断,完全取决于单位。眼下,随着社会的充分发育,单位本体早已经开始消解,对于单位人工作时间之外的事情,单位也开始尊重个体甚至懒得多事。举目望去,担心单位知道影响自己的事情,大概只剩下卖淫嫖娼这样的事件了。一个交通违法,通报单位很难真正起效。
交管部门这个时候祭出这一法宝,非但达不到治堵的效用,很可能会招致公众对其“抓小放大”举措的反感。事实上,与驾车违法通报单位相比,相关部门还有更多的、更要紧的事情去做。比如,公平执法,对所有交通参与人一视同仁;比如,严格控制公车数量,严禁公车私用。等等。治堵需要大智慧,也需要大手笔,眼看着大城市的马路都快变成停车场了,管理部门还在摆弄通报单位这样的小事体,颇有些黑色幽默的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