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瞬间击毙战术的运用与案例剖析 〔连载一〕
“瞬间击毙” 的概念
“瞬间击毙” 既是一种战术概念,又是人民警察必备之技能。一句话,是人民警察在警务执法中不得不使用的一种战术或采用的技能。“瞬间击毙”是指人民警察在判明穷凶极恶的歹徒正在从事严重的暴力侵害活动,非开枪射击不能制止,而且不一枪毙命将产生更为严重后果的紧急情形下使用的战术或技能。从文义上看,“瞬间击毙”,是一个偏正短语。“瞬间”修饰“击毙”,指的是快速而短促的击毙。“击毙”属于动补结构。“击”指射击,现代通常是与开枪同义的。“毙”是死的意思。“毙”补充说明了“击”的实际效果,是“击”之结果的极端形态。
“瞬间击毙”比“使用武器”和“开枪射击”有过之而无不及,在意思上更深一层,在程度上更高一级。 “使用武器”包含“开枪射击”的意思,是人民警察的法律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情形。在警务执法中,“使用武器”常常被分解成两种行为——开枪警告和开枪向人射击,惯例是,即便遇到这15种情形之一,警察必须只有在经口头警告无效后才能鸣枪警告,鸣枪警告也是“开枪射击”。鸣枪警告无效后,才能真正向人射击,而“开枪射击”受多种因素影响并不强调“击毙”。“开枪射击”包括三种状态:一是当场开枪射击示警,二是当场开枪射击致伤,三是当场开枪射击致死。
“瞬间击毙”与“当场击毙”也有一些区别。 从文义上看“当场击毙”也是一个偏正短语。“当场”修饰“击毙”,指的是非事后的击毙。“击毙”属于动补结构。“击”指射击, “毙”是死的意思。“毙”补充说明了“击”的实际效果,是“击”之结果的极端形态。“当场击毙”强调的是“当场”, “瞬间击毙”强调的是“快速”。为什么要“快速”?正是因为“情况紧急”。因此,“瞬间击毙”战术只能在千钧一发、生死存亡紧急关头采用。
〔选自王先琳著《民警瞬间击毙战术的运用与案例剖析》群众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